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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交税吗​

 小颖言税 2022-11-02 发布于安徽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交税吗?

资本公积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资本公积应当分别“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留存收益包括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盈余公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主要用途为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扩大企业生产经营。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提取。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利润分配中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以外的其他明细科目年末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一、自然人股东

(一)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相当于对个人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和总局公告 2015年第80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资本公积金,将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仅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免税。
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举个例子:
甲公司(非上市公司)净资产1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张三持有100%。现乙公司投资100万元银行存款到甲公司,增资后,计入实收资本50万元,剩余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 5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
增资后,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00万元,50万元资本溢价如转为股本,对张三来说,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实收)资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乙公司来说,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乙公司不用确认利息、红利收入,也不应增加长投的计税基础。甲公司应就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100万元,按万分之2.5缴纳印花税2.5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不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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