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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涉及到房屋 要到房屋所在地去起诉吗

 szb法律人 2022-11-26 发布于江苏
案情简介
丈夫小贾在外省工作,因工作原因常年不在家,妻子小玉在国企工作,从工作收入上来说二人也可以说是完美组合。
距离产生美,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常常并非如此。
长期多年的二地分居,又缺少共同的生活文化背景,交流也日渐稀少,从而让二人之间的感情迅速降温。
小玉在一次次的煎熬中还是选择了离婚,但丈夫说什么也割舍不了这份情,想竭力挽回。可这一切也改变不了妻子离婚的决心。
他们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中有分处于不同县的房产,要分割这些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的,要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那么小玉到底要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
问题焦点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是否要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大宝讲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和居民的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居住环境和条件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一个家庭拥有几处房产在当今社会也是见怪不怪了。
法律中也明确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的纠纷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规定与婚嫁案件中涉及的不动产相类似,因婚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不能再援引关于不动产管辖的专属规定。
婚姻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多处房屋等不动产,若都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可行的,更是不现实。且婚姻案件中不仅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还有其他各类财产,如汽车、债权债务等,集中一个法院管辖比较合理。
若没有特殊情况,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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