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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民商事案件法院管辖梳理

 学院2009 2023-07-05 发布于北京

云天梦涵 云天梦涵的律清斋 2023-06-17 23:19 发表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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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

二、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的案件

三、常见民商案件法院管辖

1、合同纠纷

2、民间借贷纠纷

3、担保合同纠纷

4、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5、保险合同纠纷

6、离婚纠纷

7、涉外离婚纠纷

8、继承纠纷(专属管辖)

9、监护权纠纷

10、侵权纠纷

1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12、域名侵权纠纷

13、运输合同纠纷

14、运输事故纠纷

15、海事纠纷

16、港口作业纠纷(专属管辖)

17、涉及公司的纠纷

18、劳动争议纠纷

19、票据纠纷

20、存单纠纷

21、产品、服务质量纠纷

22、破产案件

四、管辖协议的相关规定

五、级别管辖

Criminal Law

一、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

笔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民商事案件,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案件。关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Criminal Law

二、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的案件

笔记:法律直接明文规定能够直接在在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起诉的案件比较少见。

在实务处理的过程中,也有一些情况,虽然未明文规定,但在起诉时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起诉,

比如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按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催收货款而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或者出借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的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向他人催讨货款或者借款的,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riminal Law

三、常见民商案件法院管辖

注意: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民商事案件,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案件。但是标有“专属管辖”的案件除外。

1、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200998日)

第三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3、担保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第二十一条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4、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5、保险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离婚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涉外离婚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继承纠纷(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监护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1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条 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12、域名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13、运输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运输事故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5、海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6、港口作业纠纷(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涉及公司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18、劳动争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八条 第一款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19、票据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20、存单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1、产品、服务质量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2、破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Criminal Law

四、管辖协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Criminal Law

五、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Criminal Law

六、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2009年9月8日)




LAW FIRM
律师介绍




曾梦天律师

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2018年通过国家首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任嘉兴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拥有一套独特的案件拆解方式,并能针对性的制定有效的法律策略。执业以来多次与律所主任、合伙人处理复杂的商事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继承和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尽可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始终坚持诚信、专业和高效的工作原则,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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