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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学铨:认识论三问

 我的书摘0898 2022-11-28 发布于海南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9期P5—P6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哲学学院,原题《认识论三问——兼谈新现象学的认识论》,摘自《哲学分析》2022年2期,崔晋摘

认识就是获取知识,知识是真实确信的判断,明证性则是真实确信的依据和保证,因而也是认识的目的。这是一般认识论涉及和涵盖的基本问题。西方哲学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众说纷纭,对认识论的讨论迄今仍在继续。对其中的不少重要问题,笔者依然觉得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梳理和研究,本文将其概括为三问:认识的对象是什么?如何认识对象?如何确信所获得的认识?

认识的对象是什么

认识的对象是什么?不同的哲学派别和哲学家有不同的说法。新现象学要揭示原初生活经验世界,将它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领域。相应地,在认识论上,一方面,要消除传统思维范式所导致的对事物的扭曲,另一方面,要把被传统哲学所忽视的那些事物纳入认识论视野,恢复它们作为认识对象的权利。具体说来,新现象学所恢复和确立的认识对象是:

1. 主观事实。在施密茨看来,要真正认识人自身,就要重新揭示和认知主观事实,了解真实的主体性。施密茨将主观事实作为新现象学基本的认识对象,并进行了广泛探讨。由此,既为认识论发现和增添了一个无穷尽的对象领域,也在哲学上将对自我、主体的认识提升到新阶段。

2. 类物。施密茨对类物及对它的感知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他看来,类物既不同于物的实体,也不同于物的属性,而是居于二者之间,与这二者的区别,既明显可感知,又非总是一目了然。将类物作为认识的对象,对于认识论而言意义非凡,因为,“若不对类物展开独立论述,感觉学说便始终是不完全的”。

3. 源自情境的事实。情境既是一个存在论的事实概念,也是一个认识论的对象概念。施密茨说:一方面,情境本身是认识的对象,情境中多样性要素构成的意义通过情境“晕圈”整体地显露出来,“当意义一下子(瞬间)显现出来时,情境就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另一方面,“源自情境的事实是认识的对象”。施密茨把情境和源自情境的事实作为认识的对象以及关于它们的认识,称为认识论的解释论,以区别于传统哲学认识论的实在论和整体论。

如何认识对象

施密茨以身体为中介,描述了如何认识对象的三种途径与方式。

其一,通过身体动力学机制规定和感知主观事实。施密茨要恢复和确立的认识对象之一是身体感受也即主观事实。关键是要找到一个范畴体系或他所说的身体性“字母表”来描述主观事实的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体现和标识身体现身情态,而身体现身情态的学说是新现象学身体理论的核心。这样的范畴有三个:狭窄、宽广、身体方向。通过三者不同方式的相互作用,组合、重构着身体感受,即主观事实,这是静态角度的身体性,即身体静力学。

从身体静力学衍生而来的身体动力学更为重要,它实际上决定了身体性存在的命运。所谓身体动力学,也就是身体的狭窄与宽广这两个维度、倾向之间的竞争性“对话”。施密茨将处于动态的竞争关系中的狭窄称为紧张,将宽广称为膨胀,二者间竞争性对话的不同状态,规定着不同的身体现身情态,形成不同的主观事实。或者反过来说,不同的主观事实、身体现身情态反映、表现着紧张与膨胀二者间的不同对话状态。身体动力学机制描述的是身体与主观事实的关系。一方面,它形成了人的本己身体性的存在及其特征,规定着本己的身体现身情态;另一方面,它又觉知作为对象的身体感受/主观事实。这两方面是同时的、当下的。于是,以身体为中介把作为对象的主观事实的形成与对它的感受(认识)统一了起来。

其二,通过感知情境和解释情境中的事实获取对象的认识。按照施密茨的观点,对情境的感知不是分别感知其中的单个事态/事实、问题和计划,因为在情境中,主体和客体、事态、问题和计划,或多或少在混沌多样的整体中交融共生,甚至根本不曾个别地显露出来。这样的情境不只是作为认识对象出现在主体面前,而且是将主体和客体动态地涵括于自身之内,引发身体上的运动反应,实现主客体的交互协同作用,也即身体的入身作用。通过入身作用,情境的整体性明显呈现出来并为主体所感知,这时,情境中的单个事态、计划和问题,随着情境的整体呈现一同为主体所感知。事态/事实如何从其实际现身的作为背景的现实(情境)中凸显出来?施密茨说,一方面,事态/事实的凸显并不是由这个作为背景的现实决定的,而是通过对情境中的事态/事实进行解释而实现的。这种认识的获得应该有解释/认识的技巧。所谓解释/认识的技巧也就是处理解释者和事态/事实之间的关系,其中主要是分析性的解释/认识技巧,它是对重要事态最大化的解释和对个别事态进行关联、排序的技巧,让它们浮现、凸显出来,使主体可以言说,从而获得关于它们的认识。这就是施密茨所谓“认识论的解释论”所关涉的认识途径和方法。另一方面,尽管作为背景的现实(情境)并不决定事态/事实的凸显,但是随着情境的整体凸显、呈现并为主体所感知的同时,情境中的事态/事实也必然同时为主体所感知,换言之,它们的凸显具有一种明证性。

其三,通过身体交流解决主体与他者的关系。所谓主体与他者的关系,包括主体对物特性的认知和交互主体性的关系。西方哲学长期以来在如何解决这个关系问题上有过无数探索,但由于身心二元论的思维,一直没有找到有说服力的答案。施密茨试图以身体交流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

施密茨认同“只有与我们自身相关,我们才能刻画物的特性”,不过在他看来,这种“相关”,并非主体与对象(物)的关系,而是身体与作为身体交流“伙伴”的物的关系。当身体与物构成交流的伙伴关系时,人就能获得对物(的特性)的认知。而关于如何通过身体交流解决交互主体性的问题,施密茨认为,一般通过如下两个途径。一是通过身体性对话的传递。二是通过身体交流。

如何确信所获得的认识

对于“如何确信所获得的认识”即如何证明认识的真理性这个认识论的重要问题,施密茨的新现象学又持什么样的观点呢?

首先,明证性所证实的主要是事态的事实性而不是真理。施密茨区分了事实性与真实性。他认为,有许多事态,不是事实,却是真实的。“不是每一个明证性都需要与一个正确或错误的断言紧密相连。在明证性中,真相(真理)是次要的事情,最主要的是事态的事实性”。

其次,如何确信所获得的认识是与事实相符,即具有事实性?生活中,事实性的所在就是明证性。在明证性中,人们一定把事态当作事实,这是因为,“明证性是具有能够将事态标识为事实的现实权威的带有确信的责成性强制”。这里的所谓权威是这样一种力量,它责成主体服从具有约束力的计划。那么,在明证性中主体的这种“服从”是如何体现呢?施密茨说,这种“服从”不是主体对事实性的“确信”,而是事实性向主体索取的“同意”即确信,主体对事实性不能或至少不能不受约束地直接逃避。事实性向被触动者(主体)索要的“同意”,是对事态/对象的一种“有意识”的同意。这种“有意识的”同意具有双重结构:作为由于被触动而有意识的感受者,他是被动的接受性的,接受明证性中所凸显的事态/对象的降临,这种降临具有权威性;但作为感受者,他同时又持有让自己去感受即让自己与事态/对象交往的态度,这表明其被触动又具有主动的意味。这种状态,就是事态/对象通过其在明证性中凸显的权威而向被触动者要求的东西,即被触动者以确信的方式承认或认为自己就是被事态/对象的事实性所触动的人,并确信自己由此而拥有了一种相应的主观事实,这种主观事实在明证性中一定以(服从事态/对象降临的)权威性的方式存在。这便是施密茨的明证性所体现的“带有确信的责成性强制”。

对于认识论上“确信”问题的回答,施密茨以(被触动的)身体为基础和中介,将真理概念置于(事态的)事实性基础上,强调真理是对事实性的直接断言:断言所描述之物就是被证实为事实的事态,如此而已,这叫事实论基础上的真理论。在这个意义上,相对真理的命题就变成:一个事态不总是,也并非对所有人都是事实,一个事态在此刻和彼时,对一个人和另一个人而言有时具有事实性,有时却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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