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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想低价转让部分股权给高管如何合理避免个税?

 轻松财税彭怀文 2022-11-30 发布于四川

大股东想低价转让部分股权给高管如何合理避免个税?

非上市公司,大股东是个人,想给企业高管做股权激励,由大股东低价转让部分股权给高管,但是对于低价税务局可能会核定转让额导致需要缴纳个税。请问,如何才能避免交冤枉税?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如果是大股东个人直接低价向企业高管转让股权,可能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理由,从而被核定转让收入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转换一个思路,大股东与高管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先做大股东的减资处理,然后再做高管们的新增入股。

比如,原大股东的注册资本和实际出资是3000万元,现在先减资300万元,实际退还给大股东300万元,实际出资和注册资本都减少300万元。这时大股东就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当大股东完成减资后,再对高管们实施股权激励。

依照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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