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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者有何区别​

 刘刘4615 2022-12-01 发布于辽宁

(一)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是否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4.优惠政策: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二)个人独资企业

1.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同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3.优惠政策: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有别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当公司进行分红,如果投资方为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投资方为法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4.税收政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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