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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例研习

 haoshj0531 2022-12-02 发布于云南
  问题的提出:承包人指定收款账号,发包人仍向非指定账号支付款项的,会否被认定为工程款?
关键词:指定账号 支付款项 工程款
思路: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款的收款账户有约定时,发包人仍向非指定收款账户进行付款的,发包人需要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项是用于工程施工,否则该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付款,不能被支付工程款。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首先关于1100万元,盛泰公司提交了吴某本人出具的收条以及4笔款项的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根据《情况说明》可知,上述收款人刘某和吴某分别为海天公司派驻案涉项目的会计和管理人员,盛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具有合理性。上述收条以及相应的支票在时间上具有相连性,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所以该1100万元属于案涉工程款。其次关于2313万元,《联系函》载明,案涉项目工程款必须汇入海天公司云南分公司指定基本账户,汇入其他账户海天公司不予认可。盛泰公司收到《联系函》后应对该函件内容明知。在该种情况下,盛泰公司仍然将上述款项2313万元支付给吴某,不能当然认定该2313万元系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如盛泰公司仍主张该2313万元为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其应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款项系用于案涉工程施工,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该2313万元不予认定为案涉工程款。再次关于4070166元,虽然盛泰公司无法举示所有的支付凭证,但法院根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认定盛泰公司确实在政府协调之下向吴某直接支付过农民工工资以及部分材料款以便解决停工问题,且吴某对上述款项支付情况签字进行了确认。海天公司并未能提交足够的反证予以推翻此节事实。因此该4070166元属于案涉工程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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