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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吵架“气死人”,责任如何认定?

 timtxu 2022-12-04 发布于江苏

邻居之间

因琐事发生争执

双方你来我往

言语激烈

争吵过程中

一方因情绪激动而引发心源性猝死

另一方是否需要担责?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苏某有一块闲置的宅基地,与张某母亲的房子紧挨着,中间有一条1米多宽的胡同。2022年5月,被告苏某整理自家闲置宅基地时整理出来部分碎石块,将整理出来的碎石块倒在张某母亲房子之间的胡同上。

张某在阻止被告苏某将碎石块倾倒在胡同时,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抓着对方衣服在现场激烈争吵。邻居们听到后,将双方劝回家,但双方仍旧边吵边往家走,张某被在场人劝说顺公路走的时候,走了十几米远突然脸朝下摔倒在地。

众人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沂源县东里镇中心卫生院接到急救电话后前往现场进行急救,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淄博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死亡证明和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均认为张某倾向于猝死。

邻里吵架“气死人”,责任如何认定?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经查明,受害人张某患有多年的心脏病,同村人均知道其有心脏病病史,被告苏某在沂源县公安局西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也认可其明知受害人张某在四五年前就有心脏病史,并清晰的认识到如果自己不与受害人张某争吵的话,受害人张某不可能犯病死亡。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因心脏病发作导致猝死,苏某是否存在过错,即苏某和张某的争吵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张某在去世前与苏某发生了争吵,通过庭审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均可以看出,当天,苏某与张某发生多次争吵,张某情绪激动、言语激烈。苏某在明知张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应当意识到自身与张某发生激烈争吵的行为明显不当,但仍然多次、长时间与张某争吵,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根据淄博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死亡证明和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5月作出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张某倾向于猝死),能够证实张某系心脏病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且张某的发病时间系双方刚刚争吵完毕,可以确认被告苏某的过激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心脏病的张某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苏某与张某并无身体上的直接冲突,正常情况下其吵闹行为并不会导致张某发生生命危险,虽然被告苏某明知张某患有心脏病,言行不当存在过错,但其本身不具有侵害张某生命的故意,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张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脏病史应该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苏某争吵,对其死亡后果,张某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苏某的赔偿责任。

结合张某和苏某之间过错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苏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在明知张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激烈争吵,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原告方要求各项费用的5%为宜。

法官后语

邻里吵架“气死人”,责任如何认定?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邻居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友善互助,应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与人为善,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性克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沂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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