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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石家庄,一名男子到法院办理业务,出来却发现,不仅要缴纳200元

 宗联 2022-12-05 发布于重庆
在石家庄,一名男子到法院办理业务,出来却发现,不仅要缴纳200元违规停车费,汽车车轮还被城管部门上锁,愤怒之下将涉案城管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同时,状告锁车轮的是违法行为。
事发当天,赵某匆忙从外地赶来。因为他赶时间,又不熟悉法院附近的情况,心想耽误不了几分钟就出来了,于是就直接把车停在门口,然后进去办事。
但当赵某从法院出来时,一眼就看到了车窗上的小纸条,无疑是收到了罚单,但赵某知道自己有错在先,只能认交罚款,看了一眼罚单后,正准备开车离开,但他没想到,车的轮子上有一个明亮的大锁。
这让赵某很生气,也很无奈,他打车到管事的城管部门交了罚款,期间赵某说自己不是本地人,请求处罚能不能轻一点,随便问为什么罚款的同时又将自己的车给锁上,但工作人员只轻描淡写地来了一句“依法办事”。
回到家后,赵某越想越气,觉得对方把自己的车轮上锁的目的是为了逼自己尽快交罚款,一气之下就去法院起诉城管部门涉案,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判决锁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赔付40元打车费。那么赵能赢得官司吗?

开庭时,赵某说违反停止的原因,因为他来自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周围也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但也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因此,即使违反了停车规定也属于情节较轻的,不应该被满额罚款。
更重要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给涉事车辆的上锁,以及开罚单,这是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撤销其判决。

城管部门是 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妨碍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不立即离开的机动车驾驶人”为由,坚持认为是依法处理的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经过的,可以将机动车拖停在不妨碍通行的地方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事发当天,赵某不在涉案车辆上,还将其停在人行道上,严重阻碍了他人通行,因此最大限度的处罚,锁轮是合法的。

在听取了双方的论点后,法院考虑到以下几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实对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到不干扰交通的地方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强制措施”的权利,但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常的交通秩序,而由于本案涉及的车辆已经非法停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将车辆拖至不干扰交通的地点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而不是将其锁在原地,任其影响交通的。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作现场书面记录等。当事人不在场的,也应当邀请证人到场,并由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本案中,城管部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遵守了这些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城管部门将涉案车辆锁定并停放在那里,可以推断涉案车辆对交通流量的影响有多大。据赵某介绍,且涉事地段并没有禁止停车标识,可以推断不存在主观过错,符合无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城管部门对涉案车辆采取的强制措施违法,依法撤销了对赵某的行政处罚,但驳回了赵某40元的索赔请求。

亲爱的朋友们,虽然赵某胜诉了,但他的行为仍然是不可取的违法的,城管部门在执法上也犯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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