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文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 黄娇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 专题按语 - 伴随着现代企业跨行业、多元化的发展模式以及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集团应运而生。企业集团是指由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成员公司组成的集合体,包括母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集团化的运作模式有利于创造规模效应,降低交易成本、分散投资风险等,已成为目前众多大型央企、国企的常见运用模式。但同时,集团化运营模式项下,集团公司通常对其成员公司具有高度集中的支配与控制力,这似乎又与公司的独立人格天然相悖,从而也更易衍生股东权利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风险。本系列文章以企业集团常见的财务、行政等管理手段为线索,结合司法实践就企业集团常见人格否认等特有风险事项展开讨论与分析。 一、企业集团化运营中的“债务连坐”风险 三、企业集团化运作的 作 者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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