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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归纳:需要批准、登记、备案的合同

 知行不疑 2022-12-06 发布于辽宁

编者按:

合同的批准、登记、备案是“宏观-合同程序”的重要内容。批准包括“具体交易类批准”,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登记最重要的就是“权利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决定权利能否对抗第三人;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备案可能产生行政处罚责任。


关于“宏观-合同程序”的更多内容(例如资质类批准、工商登记等),请在《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课程中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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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交易类批准

一个具体交易往往就对应一份合同,因此具体交易类批准非常接近于《合同编》第502条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常见具体交易类批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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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表中国有资产/股权相关协议的批准仅为初步提示。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时需要特别谨慎,不仅涉及诸多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很多部门规章需要参考,实际操作时不仅要考虑法定批准流程(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的批准),还可能要考虑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上级的批准、涉及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以及进场交易转让等多种环节需要考虑。

(2)劳动法规中的集体合同的批准流程不同于一般批准: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集体合同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生效,无须再出具批准文件。由于该程序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故仍作为合同批准的一种。

(3)《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废止,这之后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与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的批准已失去依据。

(4)注册商标转让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近似商标不一并转让”时才会不予核准。如经核准予以公告,则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一般认为,如果不核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仍有效,但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会要解除合同。

——因此核准、公告类似于一个“影响交易能否进行的批准+权利的登记”的组合。

(5)《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第39、40条对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批准的规定。有判例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海域使用权转让未经批准未生效。

(6)《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27条规定了因取水权转让的取水许可证变更需要原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这种审批对取水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影响不明,但至少会导致受让方难以获得取水许可证而难以取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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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登记

1.表格整体说明

(1)表中的“取得方式”说明:

创设:一般为用益物权人或担保物权人与所有权人签订合同(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居住权合同),设立一项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移转: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转让所有权、用益物权或知识产权。

(2)登记效力说明:

对抗:登记前权利已经产生(依据合同或交付),但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

设权:登记时该项权利才产生。

权利变动:发生在“权利的移转”模式中,即只有变更登记(即日常所说的过户)后,该项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才归受让方所有。

上述三者的实质区别其实极小。因为无论是哪种,合同生效时取得权利一方肯定已经产生一个债权(即合同约定的权利),都只有在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

(3)表中的“可以登记、应该登记”来自法条规定,但实际上除了“股权/合伙份额”相关的工商登记以外,其他所有的登记都可以理解为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可以登记”;不登记基本不会产生处罚责任,但会导致权利不明、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风险。

(4)除下表所列之外,还需要注意到《民法典》第221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见预告登记类似于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的一种特殊做法,下表中未再专门说明预告登记。

2.所有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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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益物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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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创设也有登记(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这只是一种确认、证明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判断应当依据土地承包程序和土地承包合同。当然,登记及取得证书肯定也能在事实上起到一定对抗作用。

(2)土地经营权究竟是不是一种用益物权,存在争议,但确实法律赋予了登记对抗效力。

4.担保物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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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当事人“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也能作为抵押登记时的一项专门登记,登记后能产生一定的对抗效力。

5.知识产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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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9条中未明确植物新品种登记的性质。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案”[(2014)民申字第52号]中指出:“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和授予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该权利的存在与否,期限长短以及归属均由该行政审批机关负责登记。著录事项变更登记虽然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但其涉及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涉及公众的利益,其变动应当进行公示,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变动向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公示才具有权利外观。”

(2)《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这里是“备案”并非登记,但考虑到其实质效果类似于“登记”,因此仍归纳在这里。

(3)注册商标的转让,根据《商标法》第42条,应经核准并公告,相当于一个“批准+登记”的组合,显然也产生了一个“权利变动”的效果。

(4)目前著作权的自愿登记以及著作权相关合同的备案尚无法定的确权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重要的著作权转让时,受让方也应考虑采取登记、备案措施,以起到一定的公示效果。

(5)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登记后,可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此类登记与合同效力、对抗效力均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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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

此处的备案是从“实质”意义上说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此类合同需要登记或者备案,且该登记或备案并无对抗效力,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则归纳在本处(即使法规说的是“备案”),如果法律规定有对抗效力,则会归纳在需要“权利登记”的合同中,没有归纳在这里。

常见需要备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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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列表中,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是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外,其他的均是“应当”。如未备案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可能产生行政处罚责任。

(2)实务中不仅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二手房买卖都推行网签备案,这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推动的备案做法。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该文件中删除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相关规定。

(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0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这里实际上是基金管理人对募集基金份额进行验资、备案后,之前所签署的基金合同才生效,不是一般的“合同备案后生效”。

(5)上述列表中均为向行政机关备案,不包括法律、当事人约定需要向某个市场主体备案的情形(例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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