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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教授应邀做“重大案件的庭外辩护”讲座

 行者无疆8c3m05 2022-12-06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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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下午,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邀请知名律师徐昕教授分享《重大案件的庭外辩护》的专场讲座。本次讲座由大成福州办公室刑事部主任郑文鑫律师主持。讲座中,徐昕律师指出庭外辩护是除会见、阅卷等辩护准备工作之外的法庭外辩护活动,并围绕“为何要进行庭外辩护”及“如何进行庭外辩护”展开分享。

在第一部分“为何要进行庭外辩护”的分享中,徐昕律师指出,虽然大家都主张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但这只是一种基于审判中立理想状态下的愿景,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刑辩律师仍要重视庭外辩护的作用,尤其在以下四种情形要积极地进行庭外辩护:

一是二审法官不打算开庭的案件,连庭都不开,谈何庭内辩护,这种案件需要通过庭外辩护来争取开庭、实现辩护目的;

二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此时尚未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也需要积极通过庭外辩护的方式进行辩护;

三是因疫情而无法开庭的案件,律师也必须重视庭外辩护的作用,在庭外开展辩护工作;

四是结果内定的案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件是经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决定结果的内定案件,决策权在哪里,辩护权就要延伸到哪里,对于此类案件,必须进行庭外辩护,才有可能实现结果的逆转。

在第二部分“如何进行庭外辩护”的分享中,徐昕律师提出六大方法,分别是申请、沟通、控告、关联诉讼、信访、喊冤。

申请主要包括取保候审申请、回避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勘验申请等。这些属于常规辩护,但如果做得特别一些,也可能属于庭外辩护。例如,有一起案件中家属每周寄一份取保候审申请给办案机关,并予以公开,以非常规的频率试图实现庭外辩护的效果。

沟通是指和办案人员的沟通。这属于常规辩护,但如果做得特别一些,也可能属于庭外辩护。例如,有的家属通过自媒体反映办案人员不予沟通的情况,有可能促使办案人员愿意与辩护律师进行联系。

控告是指针对对方当事人、违法办案人员、操纵案件结果的领导等对象提出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手段。进攻是最好的辩护。控告是要针对具体人员,而不是某个机关,要针对少数人,而不能多数人,控告对象宜控制在1-3人。同时,控告一般针对前一个阶段的办案人员,比如二审阶段控告一审法官,以实现对二审法官的震慑。控告是实现辩护效果的手段,一般不是目的本身。

诉讼是指关联的民事或行政诉讼。如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办案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这时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进行庭外辩护。有时能争取时间,有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取得对被告人有力的证据材料。

信访包括实地信访和书面信访,目前主要以书面信访为主,家属为主。家属将相关信访材料寄给各级相关部门。

喊冤是被告人的自然权利。由于媒体不敢关注冤案,目前主要是家属通过自媒体发声。徐昕律师总结到,他的团队近年来取得40余起无罪案件,基本上都有庭外辩护的身影。这是在法治尚不够健全的当下不得不做的选择,期望有朝一日法庭辩护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愿天下无冤,愿再无庭外辩护。

讲座最后,郑文鑫律师总结道:“律师之所以要做庭外辩护,很多时候是因为律师在庭内的辩护经常得不到法庭的积极回应,这源于大多数重大复杂案件的决策权不掌握在合议庭手中的缘故,所以案件才需要通过庭外辩护的方式,把辩护的声音传递到决策者手中。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或许,这是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刑辩律师的使命。或许,我们用这种全方位辩护的方式,也是在为我们下一代的刑事律师争取他们可以只在庭内做辩护。我们之所以选择做刑辩律师,是因为我们内心还有一份激情、一份情怀,我们希望这个社会变得更加美好,我们也相信,我们的社会终将变得更加美好,而我们都是这一美好过程的积极参与者。”

撰稿:刑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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