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的选择,还是与前期物业公司(下同),谈一份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都能接受的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当然,这并不容易。牵头的业委会,肩上的担子太重,压力太大。 业委会成立后,业主最关切的问题,就是要求更换物业公司,将现有物业公司清场。如果业委会不照办,那就是业委会不称职,甚至是被物业公司收买了。这些压力与责难,让业委会很难作出与物业公司磋商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合同的决定,并去积极沟通协调。 但是,这一步,理性的业委会,不管压力如何,还是应当先行尝试。理由如下: 1、物业公司服务差,发生的时间,是在业委会缺位的期间。 2、物业公司服务差,深层次的原因是执行的有问题的前期物业合同。如果物业合同不调整至对业主有利的版本,谁来做,都不会有根本的改观。 3、反之,如果小区能够签订一份业主认可的物业合同,切实保障业主权利。那么无论是选哪家物业公司,都差不了太多。 4、前期物业公司一直在服务,在新合同基础上续聘,小区不用过渡期,无缝对接。 5、换物业公司,容易对小区现有的问题产生推诿。新物业公司会将所有不能解决的问题,都推给老物业公司。续聘的话,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所以,新成立的业委会,如果条件允许,为了小区的稳定,在物业公司重新选定时,建议还是与前期物业公司尝试谈判,谈成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另一选项则是展示制定的物业公司选聘规则,在此基础上公开选聘物业公司)。 小结:无论是哪家物业公司当选,一份对业主有利的《物业服务合同》,至关重要。离开了物业合同,谈选聘物业公司,一切都是零。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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