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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大家谈 |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理解与思考

 昵称68488718 2022-12-09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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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法的修订,社会各界给予高度评价——“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要求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1】

  在一片叫好声中,笔者关注到一个不起眼的条款存在BUG——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该条规定乍一看似乎没问题,但是认真想一想,与现行劳动立法相冲突了——为什么是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而不是“哺乳期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是要求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这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相比,二者相差半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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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二者之间立法冲突如何理解?适用哪部法律为宜?

  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经常提到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

  如果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哪个是一般法、哪个是特别法?从劳动法角度来看,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可以作为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关于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劳动法的特别法。但是,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角度来看,妇女权益保障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劳动合同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特别法。由此可见,特别法与一般法是相对而言的,《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谁是谁的特别法很难一锤定音。既然无法确定谁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就难以用于解决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冲突。

  如果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是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是新法,那么今后对于怀孕生小孩的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就应该适用最新颁布的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就是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而非“哺乳期满”。这是正确答案吗?对于长期从事劳动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我而言,这个结论是我无法接受的。因为结合我国计生政策的调整可以看出,加大生育女职工的权益、鼓励生育是大势所趋,因此才出现女职工产假延长(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各种规定。妇女权益保障的趋势只能加强而不可能削弱,只能增加而不可能贬损,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根本法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怎么可能反其道而行之呢?所以,削减女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已经享有的特殊权益,不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劳动保护就高不就低,这也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原理。所以,面临这样的困惑,不论作为仲裁员还是律师,我的选择是适用更有利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如果遇到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我的答案是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而不是产假结束。也就是说,我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视而不见,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这也意味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我而言,没有意义的。

  为什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刚开始,我以为难道是立法者疏忽了?是没有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还是有意减轻企业负担?为此,我翻阅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征求意见而公布的两个版本的修订草案,结果发现——

2021年12月24日公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2】和2022年4月20日公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条第二款【3】均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或者哺乳期满。……”

  但是,三审稿最后删除了“或者哺乳期满”的规定,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就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样子。因此可见,立法者在修法过程中是考虑过这个问题的,并非立法者疏忽或者对劳动法了解不够,而是有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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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道立法者的本意是为企业减负,以后女职工怀孕生小孩,劳动合同只要延续到产假结束就可以了?

  非也!笔者通过相关渠道打听到,据说全国妇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的意见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排除哺乳期,也就是女职工怀孕生小孩时劳动合同到期了,除了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延续到产假结束,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继续延续到哺乳期满为止。对照第一稿和第二稿,三审稿最后删除了“或者哺乳期满”,与之相对应的是“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同时也被改为“女职工在怀孕、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所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只针对“怀孕、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不包含“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因此,不排除哺乳期的法律规定仍然可以适用。这种解释或许说得过去。但问题是,有多少妇女同胞是熟悉劳动法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表述为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有多少人知道其实还要延续到“哺乳期满”?纵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更多的是把分散在其他法律中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汇总在一起,起到突出、强调妇女权益保障的宣示性作用。既然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此次修订,为什么只强调了孕期和产假,为什么不强调哺乳期?难道是哺乳期不重要?三期保护,硬生生少了一期,变成两期。这让女职工们如何想象?我不知道这样做的用意何在?更担心有人曲解立法所传递的信息。

  同样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这里也将哺乳期保护与孕期、产期保护相提并论,既然如此,为什么关于劳动合同的保护,在写到孕产、产期保护的同时,不顺带把哺乳期的问题一并写进去?这样岂不是更加一目了然,避免歧义。

  还有一种可能的解释——怀孕、产假不必然会有哺乳期。比如,流产就可以享受怀孕和产假待遇,但没有哺乳期。因此,“或者哺乳期满”被删除了。对此,笔者认为确实可能存在这种情形,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形之下,保留原有征求意见稿中“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或者哺乳期满”并不影响该条的适用,因为如果流产没有哺乳的,哺乳期自然不存在,自动适用其中的“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就可以了,司法实践中不会存在法律适用障碍。

  看一看地方立法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吧: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合同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年)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女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第六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0年)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地的立法不仅仅是表明一个立场,更重要的是可以作为立法参考。上述地方立法,均明确将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保护相提并论写在一起,不仅仅与《劳动合同法》立法保持一致,而且这种观念也已经深入民心。既然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何必别出心裁独具一格呢?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给社会各界对于女职工孕期保护的理解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恼。强调产假保护但不排除哺乳期保护的说辞,也许说得过去。但是,不要过分高估老百姓的法律水平。法律应该平易近人,让老百姓明明白白一看就看懂,轻而易举就可以理解,而不是连法律专业人士争论辨析还搞不清楚,这样才更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得不说,比起现在的条文表述,征求意见稿中“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或者哺乳期满。”这样的表述,既是这个问题的正解,也更有利于法律的理解与执行。

【1】新华社记者白阳、齐琪:《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http://www./2022-10/31/c_1129090459.htm

【2】《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啦!(附全文)》,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6070590

【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https://www.163.com/dy/article/H5O0CBLU05419PP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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