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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武士的诞生:要感谢新罗想背叛大唐,还有和尚破坏经济

 冷兵器研究所 2022-12-14 发布于浙江

作者|冷研作者团队-文定

字数:10486,阅读时间:约27分钟

编者按:提到日本历史,大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日本武士。那么,为什么日本会形成跟中国不同的武士文化和武士制度呢?其实,军事制度作为政治上层建筑中诸般体制的一部分,虽然会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但从根本上来看,还是由经济因素(譬如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当我们要谈日本平安时代军事制度的时候,就不可能离开当时的经济制度;本文,讲以军事制度结合经济制度的视角,去整体的看一看8到11世纪、日本武士制度形成、古代日本军事体制变迁的大体脉络吧。
作为人,日本贵族们自然需要满足吃喝拉撒的基本需求;作为统治阶级,贵族们更需要满足骄奢淫逸的“高等”需求。那么,能够稳定供给他们所需的社会经济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相适应的诸般体制,当然都是必不可少的。而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这成体系的诸般体制自然也不得不或被动、或主动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毛病一堆的军团兵士制 





在中国隋、唐律令制的影响下,日本推行了一连串的国政改革,据说是始自大化二年(646年)的“大化改新”。但从实际来看,正式导入律令制很可能是自7世纪的60年代才开始的。

660年7月,朝鲜半岛三国之一的百济在唐、新罗联军的围攻下灭亡。之后倭国(日本)支援百济复国的种种努力,最终在663年10月白江口之战(白村江之战)的惨败中灰飞烟灭。半岛三国中实力最强的高句丽,则经历了唐帝国的三次大规模出兵(644—645年、661年、667—668年),终于在668年10月遭唐、新罗联军攻灭。白江口之战惨败后,倭国在朝鲜半岛的相关权益丧失殆尽,同唐帝国、新罗的对立进一步加深。如此紧张的国际形势下,倭国朝廷产生了空前的危机感。

为了应对唐帝国、新罗对日本列岛直接入侵的可能,中大兄皇子(天智天皇)为首的倭国朝廷,在大宰府修筑了水城,在九州岛北部至濑户内海沿岸的西日本各地要冲,修筑了朝鲜式山城等防御设施,并设置了烽火之类的预警措施;又在九州岛北部,以及壹岐岛、对马岛配置了守备力量“防人”。

同时,倭国朝廷分别于665年、667年、669年,三次派出送唐客使或遣唐使,试图缓和与唐帝国的关系。然而,要想在拥有压倒性综合国力的唐帝国的威胁下保全自身,倭国这般国力贫弱、体制落后的国家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通过对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军事体制等国家体制进行根本性的全面改革,以求迅速提高国力,也就显得迫在眉睫了。

初唐的强大,一定程度上来看,是建立在唐朝(继承自隋)律令制度基础之上的。仿效唐所实行的律令制来进行国政改革,由此时的日本看来是当然选择。随着天智朝(668—672年)制定的《近江令》(是否实际存在目前存疑),天武朝后期至持统初(681—689年)制定的《飞鸟净御原令》,直到大宝元年(701年)日本第一部完全意义的律令法典《大宝律令》——这些法令的相继颁布施行,意味着律令制在日本逐步得到了正式的确立。

在此过程中,朝廷对旧有的中央、地方豪族,皇族,以及外来移民上层进行再编,建立了新的官僚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分别设置了新的地方行政单位“令制国”。这些“令制国”由中央派遣的四等官(即“国司”)负责治理,不同于以往地方豪族“国造”治下的“国”、“县主”治下的“县”。而最关键的是,新的“公地公民制”作为律令制的基盘,取代了以往的“私地私民制”。

正式导入律令制之前,不论大王(天皇)、王族,抑或中央、地方的豪族,他们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民众,都是由他们私人所有的。律令制确立后,至少在名义上,日本全土与全民便都归属当时日本的最高统治者天皇所有了。

天皇很大程度上即是国家的人格化,“天皇所有”相当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所谓“公有”了。由此出发,在日本全国订立了户籍制度,实行了新的土地制度(班田收授法),制定了相应的税赋制度(租、庸、调、杂徭),并编制了记录户口、土地关系、租税详情等文书(计账)。这一切,正是新的军事制度——“军团兵士制”赖以存在的基础。

每3名正丁中征发1人(也有说实际施行时一般1户征发1人)服兵役,称之为“兵士”。一般以数郡范围内的200至1000名兵士,编成1个“军团”。每个令制国设置少则1个,多则7个军团。这样的军团兵士制,正式实行的具体时间史无明载。

至早可能在日本第一次订立全国户籍的670年(庚午年籍),抑或在日本第二次订立全国户籍的690年(庚寅籍)便已逐步推行,但更有可能是伴随着《大宝律令》的颁布才正式实行的。然而这般建立、编成、保有大规模的军事力量,对于一个数十年前。主要军力还得依靠豪族私兵的国家而言,步子迈得似乎有些太大了。

说到底,这是被当时东亚地区巨大的军事压力给逼出来的。因此,军团兵士制打一开始就面临着不少问题:

第一,征发兵士的来源“正丁”,是指课口中21~60岁(757年改为22~60岁)的健康男子。这样的兵役说白了,是建立在获得国家授予田地之上的义务。但获授田地之人中,首先有一部分就不属于课口,比如皇族、拥有从八位下以上位阶者、荫子荫孙、女性良人、16岁(757年改为17岁)以下及65岁以上男性良人、患有中度或重度残疾的男性良人,以及贱民等。

其次,课口中除去中男、次丁,以及封户、杂色人之外,仍有一些人是被免除兵役的,比如:(从八位下以上官员以外的)官吏、有勋者、医师等。也就是说,军团兵士制的兵役负担是集中在所谓“公民”,或者更准确地说——“班田农民”身上的。总体规模约20万的军团兵士常备军,即便对于8世纪日本约500~600万的总人口而言,也是相当沉重的兵役负担。何况真正承受兵役负担的班田农民只占总人口的一部分(虽然当时是占一大部分)。

第二,军团兵士的粮食、武器、装备、用具,除了公用的驮马,以及禁止民众私有的军乐器、弩等之外,全部都需要兵士自备,或自费集中制造、购买。这些对于不富裕的(亦即大多数的)班田农民而言,是一笔高昂的开支。当班田农民家庭被沉重的税赋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时候,服兵役带来的劳动力损失与大额支出,更会成为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可谓“一人当兵、全家灭亡”。

第三,轮替征发的兵士,理论上的服役情况是这样的——编入所属的当地军团,分番交替完成训练、维修、警备、押运、追捕等任务,服役时间为60天;或被选拔成为赴京都守备宫城的“卫士”,服役时间为1年;或被派往九州北部边疆充当“防人”,服役时间为3年;或如对外出征、对内讨伐等大规模军事行动,服役时间不定。总体而言,一名兵士一生中要求服役至少满3年。

然而实际执行时,由于常有兵士死亡或逃跑造成缺额,又常有主管官员出于私人目的役使兵士(比如役使兵士为主管官员开垦荒地),因此兵士的单次服役时间和一生服役时间往往都会有相当程度的延长。尤其是九州地区的防人和东北地区的镇兵,长时期内都只由东国的兵士派充,服役地路途遥远、服役期时间漫长,使东国的班田农民苦不堪言。

在有着这些问题的军事制度之下,兵士们普遍缺乏训练、装备不足、士气低落、军事素养差。因此,军团兵士制在开始实行没多久的8世纪前期,就已经发挥不出“应有”的战斗力了,仅仅维持而已。这个时期,朝廷为了解决战力不足问题,采取了募集志愿兵,鼓励义勇军,收编使用俘囚等多种方式,试图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其中有一种方式,后来成为一定程度上取代军团兵士制的新军事制度,那就是“健儿”。




精兵减员为哪般? 



精兵减员为哪般?

所谓“健儿”,乃是由郡司子弟和有力农民(班田农民中的少数富裕阶层)之中,20岁以上、40岁以下的弓马娴熟者应征组成的部队。与预想中用于步兵大规模集团作战的军团不同,是以少数精锐方针编成的。在8世纪前期创设后,经过停废和恢复,至8世纪末的延历十一年(792年)6月,终于在除东北地区的陆奥、出羽两国,北陆地区的佐渡国,以及九州地区的西海道诸国以外的地方,全面废止军团兵士制,以健儿制取而代之。

相较一国动辄数千名的军团兵士,健儿的员额要少得多。实行健儿制的诸令制国中,员额最多的如近江、常陆,也只各设置了200名,最少的如和泉,则仅仅设置了20名。同时,即便仍然维持军团兵士制的地方,军团的规模亦在一步一步地缩小。造成这种“精兵减员”变化的直接原因,要从两方面去看——一是国际关系,一是生产关系。

首先,推行军团兵士制的出发点,便是预计将会与唐帝国、新罗这样的外敌,爆发以步兵大规模集团对抗为主要作战方式的战争。随着日唐关系的逐渐好转,对唐作战的可能性锐减。然而日本同关系好转地更早、更快、更大幅度的新罗之间,却长期隐隐存在着军事冲突的可能。这源自于日罗之间互相认知的矛盾。

670年,曾经的亲密盟友——新罗和唐帝国之间爆发战争。虽然新罗一直维持着与唐帝国的朝贡册封关系,使用唐帝国的年号,并积极从唐帝国导入律令制度。但即便如此,在唐罗战争结束(676年)之后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两国的关系依然比较紧张。日本朝廷自天武朝(673—686年)开始执行的亲新罗外交方针,正是出于两个与唐帝国关系不佳的弱国“同病相怜”的现实考量。

可是,“同病相怜”并不意味着“对等”(至少日方不这么认为)。随着律令国家体制的正式确立,日本在唐帝国的影响下同时萌发了以“小中华帝国”自居的意识。同新罗之间的外交关系,也就被日本朝廷有意识地向宗主国与从属国的关系上推进起来。

而对业已统一朝鲜半岛的新罗来说,一个甚至某种程度上仍在借助半岛获取先进技术、文化的相对后进国家,居然以“小中华帝国”自居,妄图成为自己的宗主国,这是绝对不可接受的。

当然,不可接受归不可接受,在国际政治环境迫使之下,暂时地虚与委蛇,答应一些看似忍辱负重,实则无伤大雅的“宗主国”要求,与此亦并不矛盾。但待到形势变化之时,新罗也就自然而然地对日本派来的遣新罗使“不恭”、“不见”、“不纳”起来了。这些导致了后来藤原仲麻吕主导的“新罗征讨计划”。

8世纪30年代,新罗与唐帝国的关系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东北亚形成了新罗与唐帝国靠拢、日本与渤海接近的新局面。对于“属国”新罗的不服从,日本必然是耿耿于怀的,天平九年(737年)朝堂中“新罗征讨论”的甚嚣尘上就是直接的反映。

但是,唐帝国对新罗的支援又是不能不顾忌的,因此对新罗的惩罚需要等待时机,这一等就等到了天平宝字二年(758年)。这一年,唐帝国陷入安史之乱的消息,经遣渤海使小野田守传回了日本国内。终于等到机会的日本朝廷,在主政者藤原仲麻吕(藤原恵美押胜)的主导下,正式准备征讨新罗。

到天平宝字五年(761年),设置东海、西海、南海三道节度使,编成征讨军,动员了军团兵士40700人、水手17360人、大小船只394艘。然而最终结果是,该计划因藤原仲麻吕在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而流产。之后,日本朝廷更是基本放弃了直接出兵新罗的念头。须以步兵大规模集团作战对抗敌人的现实需求不复存在,这便是国际关系上促使日本军事制度变化的直接原因。

其次,则是最根本性的原因——生产关系的变化。日本在律令国家体制下所推行的班田收授法,参考了隋、唐律令制度下推行的均田制,是一种国有土地所有制。作为军团兵士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其全面正式实行的时间至晚不会晚于《大宝律令》制定后不久。

班田收授针对的田地,包括口分田、位田、职分田(职田和公廨田)、赐田、功田。其中最主要的,是授予公民和贱民的口分田。具体而言,口分田的收授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在进行之前首先要完成户籍调查,再由各地的国司根据户籍调查的结果做成相应的班田账簿,然后据此操作。

一般满6岁的男性公民授予2段,满6岁的女性公民授予1段120步。贱民中的陵户、官户、公奴婢获授的口分田面积与公民相同,家人、私奴婢则为公民的三分之一,即男240步、女160步。口分田受田者对所受田地有终生使用权,死后则归还国家。当然,授予贱民的口分田,与其说是给他们的,不如说是给他们的所有者的。特别是没有纳税义务的私有奴婢(家人、私奴婢),国家授予他们田地,其实便是对他们所有者的一种经济上的优待。

对于维持军团兵士制而言,最核心的要点就是国家必须利用编户、班田等手段对民众进行直接的人身支配,掌握束缚在国有土地之上的班田农民,同时通过班田收授的正常运转来保证班田农民有堪以服兵役的财力。

然而,班田收授法刚开始实行没多久,就已经面临了一个大问题——新开垦田地的归属。理论上,律令国家体制下的原则是“公地公民”,日本律令制的基盘当然也正在于此。如果说,朝廷在功田之上对该原则的些许破坏,还可以视作无关宏旨的特例,那么朝廷在新开垦田地之上的妥协,就完全无法等闲视之了。

随着日本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愈来愈多的新田被开垦出来。这些新开垦的田地应该属于谁呢?在律令制度之下,毫无疑问应该上缴国家,通过班田收授来重新进行分配。然而,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绝大多数开垦者都会选择将新开垦田地尽量隐瞒起来。因为这样不仅不需要上缴新田,而且还不用交纳新田的赋税。

于是,被隐瞒起来的新田愈来愈多,以至人们抛荒口分田,专注于耕种能带来更多收入的隐田。开垦新田需要花费成本,要想让隐田不被查处,更需要经济力量与政治地位来做保证,所以开垦新田越来越以富人为主,富人也因此越来越富。这些富人要么是通过经营高利贷(私出举)、大面积开垦新田致富的有力农民,要么是地方官员以及他们的子弟。朝廷当然不愿意坐视税收的减少。

然而对隐田严厉查处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为了缓和这一矛盾,维持住律令制,朝廷最终选择了妥协。第一次妥协,便是养老七年(723年)颁布的《养老七年格》,俗称“三世一身法”。

“三世一身法”规定:如果新建灌溉设施,并开垦出田地,允许开垦者本人、子、孙三代(三世)所有,三代以后归公;如果是利用现有灌溉设施开垦出的田地,允许开垦者本人(一身)持有,本人死后归公。该法令颁布实施之后,的确立刻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的财政缺口,缓解了因日本人口增长导致的粮食不足。

但是很快,新的问题接踵而来。持有新田者开始在新田归公前蓄意抛荒,然后通过重新开垦,试图再次获得新田所有权。要知道,部分承认土地私有的先河一开,人们怎么会就此满足于“三代一身”地拥有土地呢?由此,朝廷不得不在天平十五年(743年)颁布《垦田永年私财法》,进行更彻底的妥协。

《垦田永年私财法》规定:新开垦田地永为私有财产,但占有荒地者必须先向国司提交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开垦。获准的前提是开荒垦田不得妨害百姓利益。另外,申请获准后3年仍未进行开垦的,则允许他人对该土地提出申请。抽象的“不得妨害百姓利益”,当然常常沦为一句空言。

很多国司由于掌握了“开垦审批权”,而迅速成为合法的大土地所有者。他们与皇族,中央贵族,郡、乡司官员,寺院,神社,以及有力农民一起,争相驱使私有奴婢和服役的班田农民大规模开垦新田,并占有之。虽然朝廷同时规定了各级皇族、官员,各寺院、神社,以及庶人具体的垦田上限,意图把土地私有控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

然而私有制的闸门一经打开,大规模土地兼并势必无法避免。之前或因班田农民破产逃亡,或因蓄意抛荒而产生的大量荒芜口分田,也在此过程中流转到了富人们的手中。到了8世纪后期,国家手中可以用来收授的土地已经少了许多,沉重的税赋却愈发集中于班田农民身上。国家严酷的剥削致使广大班田农民纷纷破产,他们不得不选择伪籍,抑或逃亡他乡。与此同时,地方官员的贪腐舞弊行为却愈演愈烈。藉此,富人们利用班田农民的破产、逃亡,抑或发生自然灾害的机会,大肆侵占田土、财产。

为了应对激烈变化的国内经济、社会状况,平安时代的开创者桓武天皇(781—806年在位)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废止授予贱民口分田;将班田收授从6年一班改为12年一班;将官稻借贷(公出举)的利率由50%下调为30%;将杂徭的服役期从每年60天缩短为每年30天;数次减免税赋;禁止地方官员侵占百姓的土地;禁止地方官员在土地和税收上徇私舞弊……试图遏制住班田收授制的崩坏势头。

然而班田收授法事实上已经难以为继。自延历二十年(801年)朝廷将班田收授改为12年一班起,直到延喜二年(902年)最后一次班田收授后的完全停止,坚持了12次。看似频繁,实则普遍都是或只针对特定区域,或施行特殊规则的小规模班田。而民众逃亡、伪籍等情况,在进入9世纪之后也愈发严重。8世纪末时仍然有一定效果的检括、追捕等严厉手段,再也无法阻止国家所掌握的课口大量减少。

譬如备中国下道郡迩磨乡,在天平神护年间(765—767年)尚有课口1900余人在籍;到了贞观(859—877年)初,课口数直线下降,仅有70余人在籍;再到宽平五年(893年),课口只剩区区9人;最后到延喜十一年(911年),课口干脆一个不剩了。班田收授法无法正常运转,政府掌握的户籍人口不断流失,国家财政必然是要崩溃的。朝廷将如何应对?要回答这个问题,则得从庄园说起了。




私有化大潮来袭 




班田收授法之下,有一些不作为班田收授对象的例外,其中的典型便是寺田和神田。寺田、神田,正如字面所示,乃由寺院、神社所有,是敬奉神佛、维持寺社运营的固定经济来源,由封户(寺封户、神封户)负责耕种。律令国家体制在日本确立后,规定免除寺田、神田的租税,且禁止买卖寺田、神田,禁止个人向寺社捐赠田地。

然而,这些规定并不能阻止出家人对土地、财产的渴求。尤其是《垦田永年私财法》颁布后,寺院(特别是大寺院)成为垦田、兼并的急先锋。为了抑制此种趋势,朝廷于天平十八年(746年)发布严厉的禁令,禁止寺院兼并百姓土地。可刚没过几年的天平二十一年(749年),朝廷便又打了自己的脸。

该年,圣武天皇同母亲藤原宫子、皇后藤原光明子一起出家,并事实上承认了寺院兼并土地的合法性。虽然朝廷接着便对寺院领有垦田的上限作出了规定,但却没有对寺院领有垦田超限的行为,作出任何具体处理措施上的规定。由此,在朝廷几乎公然的鼓励之下,寺院对田土的欲望越发膨胀。


例如领有垦田上限高达4000町(等于20000名男性公民的受田面积)的东大寺,就立刻派出僧人至越前、越中等处活动,占有了大片土地,建立起了一批庄园。这批庄园在类型上属于“初期庄园”,即8到9世纪,中央贵族、寺院、神社通过开垦新田,抑或通过购买、交换、获赠,以及接受寄进(类似投献)等方式获得垦田而建立的庄园,故而又称“垦田地系庄园”。

该类型的庄园一般都必须向国家交纳租税,庄民则要被课以临时杂役。国衙的官吏有权进入庄园检田、收租、征调劳动力,以及行使司法、警察权。其中寺社名下的初期庄园,往往能够通过主张“寺院、神社领有的垦田,应该算在免税的寺田、神田范畴内”,来获得证明“不输权(免除部分或全部租税的权利)”的“官省符”。

但寺社的初期庄园中有相当一部分,即便拥有“不输”如此有利的条件,也依然同其他许多初期庄园一样,没有庄民,而是借助国家公权力来驱使周边的班田农民作为耕作劳动力,因此强烈依存于律令国家体制。当进入9世纪后,随着户籍、班田等律令制度迅速的形骸化,这些庄园难以确保足够的劳动力来源,自然也跟着快速衰落了。


另一部分初期庄园,则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他们的主人,或者将庄园内的田地交给“富豪之辈”来承包,或者直接将庄园交给“富豪之辈”来经营。同时,通过他们将失地、逃亡的班田农民,吸引至庄园内,转化成庄民。

虽则此时的庄园,还无法对领内的土地、人口进行完全一元化的掌握。但相比依存于律令国家体制,结果陪着律令国家体制一起完蛋的那些,这一部分初期庄园至少实现了经营安定,让它们有机会发展成更进一步(甚至几步)的形态。同样的,皇室与政府的经济基础,也经历了类似的变化过程。

律令国家体制下,皇室本来有着相当稳定的经济来源。然而由于国家财政的逐渐崩溃,覆巢之下的皇室也必须“自力更生”起来了。天皇以发布敕旨来占有的形式,将大片的荒田、野地列为皇室私有,然后交给国司开垦、经营。经营所需的种子、水利灌溉设施等都由国家提供,开垦成功后,则享有不输权,此类田地即“敕旨田”。

敕旨田早自桓武天皇时便已开始设置,但真正大量设置却是在天长、承和年间(824—834年、834—848年)。这一时期的淳和、仁明两位天皇的宫廷,在敕旨田收入的支撑下,得以大力发展文化与学术,并确立了一系列的宫廷仪式。整个9世纪,天皇们设置的敕旨田,面积至少超过6000町。

另外,在皇室的其他成员中,也于9世纪产生了一批大土地所有者。其中突出的形式,便是通过“亲王·内亲王赐田”(尤其是在仁明天皇手中)。9世纪,天皇向亲王、内亲王赐田共计50次,其中28次发生在仁明天皇的承和年间。皇室成员们就此纷纷在自己获赐的土地,或者自行开垦的新田上建立起初期庄园。

不过,对于皇室经济基础增强的这一趋势,在权臣们看来无疑是应该抑制的。以人臣身份担任摄政的第一人——藤原良房开创了藤原北家的“摄关政治”之后,在他的干预下,敕旨田、针对皇族的赐田就急剧减少了。到了藤原时平掌握朝政,发布“延喜庄园整理令”的延喜二年(902年),敕旨田的新设干脆就此被禁止了。

律令国家体制下的日本租税制度当然也是建立在“公地公民”的基础之上的。在这一基础明显不稳之后,政府收入日渐不足,自然需要寻找新的收入来源。9世纪初,朝廷选择的方法是设置“公营田”。弘仁十四年(823年),赴任大宰府的大宰大贰兼参议小野岑守,面对的是大宰府管内连年歉收、疫病流行,官府财政收入不足,百姓穷困潦倒的局面。于是,他出于获取财源,以及救济民众的目的,提出设置公营田的建议,受朝廷采纳。

设置公营田,至少在弘仁四年(813年)于石见国便有先例。而这次在大宰府管内9个令制国设置的公营田,更是规模空前。朝廷决定在4年时间里,将大宰府管内9个令制国的乘田(班田剩余的田地)76587町,以及口分田中的一部分(12095町),设置为公营田。具体而言,以5人耕作1町公营田的比例,每年动员6万余百姓进行耕作。参与的百姓每人耕作30天,5人1町,每町的耕作时间计150天。

结果,平均每年去掉交纳给中央的庸、调,再去掉参与百姓的餐费、报酬,沟、池、官舍等的修理维护费用之类的成本,留给大宰府以及九国国衙的收入,大约有108万束左右。这相较大宰府管内每年约50万束的正税额,整整翻了个倍。不过,比官府增加收入意义更大的,是两方面的变化。

一是民众服役的变化——当时民众服役从来基本都是无偿的,这次却向参与服役的百姓提供了餐费和报酬。实际来看,与其说这些百姓是在服役,不如说他们是在受官府的雇佣。也就是说,随着国家对个人的支配越来越难以保证,政府需要找到新的手段获取劳动力耕作国有土地,来与私田竞争。

另一则是庸、调征收上的变化——通过公营田,改变了原来直接向个人征收庸、调的做法,以公营田的产出借助交易等手段获取庸、调。这意味着日本的租税制度,有了从以人头税为主而向以地税为主过渡的趋势。朝廷尝到了甜头,便不断在全国各地设置公营田,或类似公营田的国家直营田地。可是,由于公营田的经营仍然需要借助律令国家体制下的国家公权力,因此同前面提到的一部分初期庄园一样,难以长久维持。朝廷不得不继续尝试,尝试的结果之一便是“元庆官田”。

随着户籍制、班田制等的形骸化,律令制度下的税收体系也日渐失效。弘仁二年(811年)尚颇有盈余的官库,在进入9世纪下半叶后,由于欠税、逃税情况严重,已经入不敷出。为了支付中央官员的俸禄,朝廷开始动用各地用于官稻借贷的本稻,以及用于赈灾的不动谷。

然而,此时的不动谷除了要用以应对饥荒和自然灾害,同时还是大规模军事行动,以及大规模营造的经费补充来源。如果不设法避免不动谷数量的锐减,可能会导致统治基础的严重动摇。

由此,元庆三年十二月(880年1月),时任民部卿兼中纳言的藤原冬绪提议在畿内的5个令制国设置官田,利用官田收益支付官员俸禄,是为“元庆官田”。具体而言,大和国1200町,山城、河内、摄津三国各800町,和泉国400町,共计设置4000町官田。经营方式则既有类似公营田的,也有包租形式的。

名义上,国司在宫内省的监督下作为经营负责人;实际上,负责经营的则是“惣监”和“正长”。由于官田的地租负担较轻,发觉有利可图的富豪之辈纷纷谋求担任惣监、正长。就这样,依然在政府控制中的土地也开始渐渐由富豪之辈实际经营了起来。不过,对于在9世纪全面登上历史舞台的他们而言,生活中不可能都是财富增殖的好日子,“麻烦”也一个接一个地出现了。

首当其冲的便是“完税问题”。在8世纪末9世纪初的时候,富豪之辈面对仍然以个人为课税对象的律令国家税收体系,有许多空子可以钻,逃税因而成为他们财富增殖的一大手段。然而好景不长,到了9世纪20年代左右,越来越多的朝中有识之士开始明确意识到课税对象必须向土地转变,因而着手推动改革。

之后,逃税对于富豪之辈,变得日益困难。原来可以钻的空子,由于课税对象的改变而不再起作用。纵使当事人在官府动手征税期间隐遁、躲藏起来,可田地、家宅等不动产又要如何隐遁、躲藏呢?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情形下,即便官府找不到人,一样可以通过查封、没收财产来达成征税目的。而更要命的是,“国司请负制”在9世纪末的宽平年间(889—898年)渐次推行开来。

所谓“国司请负制”,是朝廷为了解决租税收入难以确保的现实问题,而推行的新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在国司无论如何都必须确保向朝廷上交一定数额租税的前提之下(即包税),朝廷相应地向国司大幅度下放征税权和军事、警察权。由于9世纪中叶起,“受领”成为国司的最主要负责人,因此国司请负制使得受领的权限进一步强化,可以采取强力手段征收租税。然而,使用强力手段必然是需要武装力量做后盾的,行使军事、警察权,更是直接需要通过武装力量的。

由此,相对中央政权比较省钱的“健儿”制度必然兴盛,属于武士的时代也就到来了。

参考资料:

《日本武士战争史》、

《最后的武士》、

《日本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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