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文字严谨但又晦涩,现给予通俗性理解如下: 1、常规船型来说,大多数船的生活区是在船的尾部,而当艏有船员在工作时(如在艏瞭望或抛起锚操作),如有突发事件或某些原因使得在艏的船员无法回到艉,此时船员可以利用布置在艏的救生筏以最快捷的方式逃生,所以公约规定了水平距离大于100米的船舶,要有这种布置。 2、这100米不是指船舶的总长,而是指离艉救生艇或筏的最近距离。特殊船型,当然也应根据该原则做出相应的布置。 3、认可的降落装置就目前技术而言通常是使用静水压力释放器,但对于艏救生筏来说,因为船舶在航行时经常遭受大风浪,静水压力释放器极易被大风浪冲开,整个筏被风浪打落下海的事也屡见不鲜,可见这种方式是不切合实际的,所以公约特别规定,“能手动脱开的方式系牢”,但同时又注意到,过度紧密绑扎又会导致紧急逃生时解开困难,在综合上述二点后,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将筏绑扎(可以是钢丝)后连接一个快速脱扣,只要满足公约的“能手动脱开和系牢“这二个要点就可以了,无需认可的形式,(need not be of the type which can be launched from an approved launching device.)”就是这个意思。 1、照明要求 通函中明确了照明方式可以是固定式的,也可以是便携式的,便携式照明要求梳理如下: ●可接受独立电池灯具(如照明器)作为满足SOLAS公约第III/16.7条要求的照明。 ●该灯具应能通过船上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充电 ,并且在充电时应存放在它所服务的救生 ●当其与船上电源断开时,该灯具至少能提供3小时强度不减的照明。 ●该灯具应满足 LSA 规则第 1.2.3 节的要求。(见下列说明A) ●该灯具(如照明器)应满足 IP 55 的 防护等级要求。 ●无论制造商是否标注其有效期,该灯具电池应满足IACS 统一要求(UR)E18的要求。(见下列说明B) A)LSA 1.2.3本当局应确定容易老化变质的救生设备的使用期限。这类救生设备应标明 ●长度到达水面,是指营运时从逃生位置到通常压载工况水面的高度值,并适当考虑本船纵倾和横倾的影响,(注意它不是空船高度值)。 ●受控方式含义为只要能实现逃生功能的任何机械或人力装置都可以,用边绳和木棍组合的简易梯(类似于船员看水尺的梯子),或铝合金软梯也都可以,但不接受打结绳方式(单根的绳子上每隔几十厘米有绳结做抓手,类似于攀爬绳)。 ●如果是在液货船的货物区域,OCIMF尚不接受可移动的铝合金构件。 3、登乘站(指船员逃生位置): ●筏站和登乘站可以在同一层甲板,也可以分开。这主要是某些特殊船型不方便把二者布置在一起。对常规船型而言,可以把救生筏放在升高甲板上,而逃生位置(登乘站)布置在主甲板上。降低逃生高度即有利于逃生的安全和快捷,也可以减少登乘梯的长度。逃生时船员把筏抛出后,利用筏的首缆把其牵引到登乘梯位置后逃生;从此处可看出,照明主要是针对登乘位置以及降落的水面而言的。 ●除非结构十分特殊,相反布置时(就是把救生筏放主甲板而登乘站却在升高甲板上),有可能需要用人力把筏抬到上一层,这种方式在规则中明确为不允许。 ●把筏站和登乘站都放在主甲板上可能是最好的方法。 ●大型船舶如果压载状态下干舷超过18米时,应核查筏的存放高度(普通型筏上有说明,它的最大存放高度只有18米)。最近有检查时发现某轮的实际存放高度为29.5m,但筏体说明书上标明的最大存放高度是25米,这个缺陷是不应该发生的。 ● 位置:货舱最前端防撞舱壁或锚机附近,不宜超过艏向后四分之一位置处。 ● 救生衣和救生服应存放在筏附近(close to the survival craft.),如果附近没有遮蔽场所,可以订购或由船员自己制作一个玻璃钢箱子。 ●如果配有悬挂逃生梯的装置,则装置的强度应能承载梯子和2名船员的重量。 ●如果没有悬挂装置,则梯子和舷边的接触面应为圆弧(防止尖锐舷边磨断梯子的绳)。 ●救生筏应能向左右舷无障碍移动,在移动路线上有其它构件妨碍时,可能需要采取相 ●绳梯如果布置在主甲板上,建议横向放置,沿艏艉纵向放置时,不方便拿取。 ●逃生时,优先选择风浪小的下风舷可能是比较恰当的选择,当然还应考虑其它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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