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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筏登乘位置距最轻载水线距离超过4.5M未配备降落释放装置的案例及分析

 航海资料收藏 2022-09-16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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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船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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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检查概况

2022年6月,沧州海事局两名PSCO对杂货船“XXX”轮开展远程港口国监督检查,由于该轮船长小于85米,所以该轮仅配备了救生筏和救助艇,救助艇不兼做救生艇用,救生筏型式为抛投式救生筏,救生筏存放和登乘在同一位置,但检查中发现救生筏存放和登乘的甲板距离水面高度较大,后通过查看船舶总布置图和稳性手册资料发现,救生筏的存放和登乘位置超过最轻载水线6.95米,已经明显超过4.5米,却未按照公约要求设置救生筏降落释放装置。

缺陷描述与缺陷照片如下:

11112  SHORT OF LAUNCHING ARRANGEMENT TO LIFERAFT ON BOARD(DISTANCE BETWEEN BOARDING POSITION AND WATERLINE IN THE LIGHTEST SEAGOING CONDITION OVER 4.5M)-----30-70(S74-17/CⅢ/R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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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相关公约条文及其分析

(一)公约/法规原文

S74-17/CⅢ/R16: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救生艇筏应配备符合规则6.1要求的降落与登乘装置,除非是:

.1从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少于4.5m高度的甲板上登乘的救生艇筏,且有不大185kg的质量;或

.2从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少于4.5m高度的甲板上登乘的救生艇筏,且存放在处不利纵倾达l0°和向任何一舷横倾达20°时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或

.3超过按船上总人数200%所配备的救生艇筏范围的救生艇筏,且其质量不大185kg;或

.4超过按船上总人数200%所配备的救生艇筏范围的救生艇筏,且存放在处于不纵倾达10°和向任何一舷横倾达20°时可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或

.5配备有连同符合规则6.2要求的海上撤离系统一起使用的救生艇筏,且存放在于不利纵倾达10°和向任何一舷横倾达20°时可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

S74-17/CⅢ/R31:

1.1货船应配备:

.1船舶每舷l艘或多艘符合规则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人员总数;及

.2另外,1只或多只符合规则4.2或4.3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应存放在同开敞甲板平面并能容易地从一舷移至另一舷,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如1只或多只筏不是存放在同一开敞甲板平面,且以不能容易地从一舷移至另舷者,则每舷可供使用的总容量应能足以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1.2为代替满足本条1.1的要求,货船可配备:

.1 l艘或多艘符合规则4.7要求能在船尾自由降落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且

.2另外,每舷1只或多只符合规则4.2或4.3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装置。

1.3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长度为85m以下的货船可按照下列要求来代替满足本条1.1或1.2的要求:

.1每舷应配备1只或多只符合规则4.2或4.3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除非本条1.3.1所要求的救生筏存放位置为同一开敞甲板平面并能容易地从一移至另一舷,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150%;

.3如本条2所规定的救助艇亦是符合规则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则该艇亦可入本条1.3.1所规定的总容量,但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

.4在任何1艘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时,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包括存放同一层开敞甲板上能易作舷对舷转移的救生艇筏,应能足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二)分析

该船船长为82M,小于85M,按照公约要求可不配备救生艇,所以该轮仅配备了救生筏和救助艇,救助艇不兼做救生艇用。该轮船尾为后升高甲板,救生筏存放和登乘位置均位于尾部后升高甲板,配备的救生筏型式为抛投式救生筏,救生筏附近未设置降落释放装置。检查中PSCO肉眼观测发现救生筏存放和登乘的尾部后升高甲板距离水面高度较大,当时船舶空载处于无货状态,尾部吃水显示3米,而夏季载重线吃水5.1米,载重线证书显示夏季载重线距甲板线1.1米,再考虑后升高甲板高度,PSCO认为救生筏存放和登乘的尾部后升高甲板距离水面高度远超过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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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O为了验证,要求船员对救生筏存放和登乘的尾部后升高甲板距离水面高度进行测量,经过初步测量,当时高度为6.1M,远超过4.5M,此时还未考虑最轻载水线吃水。

于是PSCO要求船员提供船舶总布置图和稳性手册,通过查看船舶总布置图发现救生筏存放和登乘的尾部后升高甲板高度为9.35M,通过查看稳性手册,该轮最轻载水线为2.399M,所以经过计算救生筏的存放和登乘位置距最轻载水线为6.95M(9.35-2.399=6.95),已经明显超过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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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面对PSCO发现的问题,船方解释平时只是针对救生设备开展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公约要求不清楚,船级社解释由于验船师在船舶检验过程中存在过失,多次检验未发现此问题,将会汲取教训,避免再次发生同类问题。PSCO要求船方在验船师的指导下对缺陷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验船师进行临时检验。

船方在验船师的指导下,通过改变救生筏的登乘位置,将救生筏的登乘梯下移一层安放到主甲板,使救生筏的登乘位置距最轻载水线小于4.5M,经测算船舶主甲板高度6.2M,主甲板距最轻载水线3.8M(6.2-2.399=3.8),按照公约要求此时救生筏可不配备降落释放装置。同时在主甲板登乘梯处安装连接地令,设置应急照明,验船师对船舶整改情况进行了临时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并对《防火控制和救生设备布置图》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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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本次检查过程中,PSCO发现船舶未配备救生艇引发了对救生筏降落释放装置配备的思考,通过查看救生筏存放与登乘位置,引发了该位置距最轻载水线超过4.5米的怀疑,从而经过详细的测量,查阅图纸资料等,确认了缺陷。

通过案例,我们应注意到:

1.此类缺陷均发生于船长85米以下未配备救生艇的国际航行货船,所以对于船长小于85米,3000总吨以下船舶检查时,一定要关注救生筏降落装置配备的问题。同样,国内航行船舶自《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修改通报》后,对于2009年9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长85米以下近海航区货船和不论船长的沿海航区、遮蔽航区货船,此类船舶均也仅配备抛投式救生筏,所以检查时也应高度注意救生筏降落装置配备的问题。

2.检查此类问题时,首先应确认救生筏是否属于SOLAS公约可免除降落释放装置的情况,例如每舷设有一艘救生艇,救生筏属于超出按船上总人数200%所配备的救生筏。如果不属于类似情况,应通过船级社签发或批准的“经认可的安全设备记录”文档、总布置图和稳性资料等查看船舶救生筏的存放位置及登乘位置高度是否超过最轻载吃水线4.5米,从而确定救生筏是否需要配备降落释放装置。

3.对于此类缺陷的整改一种是按照上述船舶改变登乘位置,也是最简单并节省开支的方法,如果通过改变登乘位置仍不能满足距最轻载水线小于4.5米的距离,可选择现有布置不变,救生筏更换成可吊式救生筏,增加降落设备,船级社上船检验,若符合要求,修改设备安全证书FORM E、救生设备布置图、防火控制图、经认可的安全设备记录等相关证书和文件。

4.船东和船员都应充分了解船舶救生筏降落装置配备要求,采取措施提高船舶弃船过程中的逃生安全系数,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存在问题的船舶可通过适当的改造,并进行弃船流程演练,以满足SOLAS公约的要求,避免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出现滞留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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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供稿▕ 河北海事局

 编辑▕ 韩畅

审核▕ 沈家强 王玲丽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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