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单独或者共同、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等字样。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延申知识点】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即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解读】 通过上述政策文件,我们知道,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性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那么成员单位通过向集团财务公司存款获取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规定,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在上篇文章【汇算清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适用存款利息收入免税政策规定?税收实务解答!中,我们了解到目前税收实务执行口径下,除河北国税要求存款利息需要“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外,一般我们在实务执行中只要是【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即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在增值税政策中,财务公司属于税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实务中子公司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资金结算中心是由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内部设立的,办理内部各成员之间资金往来结算、资金调拨、运筹,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是由集团公司引入银行机制对集团控股成员实行统一结算、集中融资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它将银行的管理方式引入企业内部,将闲置的货币资产化,生息的资本社会化。 资金结算中心是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控制的需要在集团内部成立的,为集团公司成员办理资金调剂和结算,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机构,其性质类似内部银行,主要为集团公司整体和长远利益服务。 故集团母公司设立的资金结算中心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内部机构。 【解读】 在上篇文章【汇算清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适用存款利息收入免税政策规定?税收实务解答!中,我们了解了除河北国税要求存款利息需要“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外,一般我们在实务执行中只要是【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即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由于集团内部资金结算中心既不属于上述执行口径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故集团下属子公司取得的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存款利息范畴,应当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往期文章推荐】 PS: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方式发生变化,请小伙伴们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后,按照以下步骤将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推荐给朋友”,也可以点击文章右下角的“在看”,或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帮助到更多的小伙伴。欢迎关注并转发,您的关注就是小编持续分享的动力,再次感谢小伙伴们的支持与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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