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但在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之前,肖春佑即在审定结算造价为92529283.65元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并注明“同意”,还加盖盐城二建公司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作为确定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民申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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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2022-12-17 09:56·建筑法、房地产法律师 最高法院:即便合同中明确约定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但在审计结论正式出具之前,当事人已经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应以双方结算的工程款为准,审计结论不再当然成为结算的依据。 裁判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但在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之前,肖春佑即在审定结算造价为92529283.65元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并注明“同意”,还加盖盐城二建公司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作为确定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民申1218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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