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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但不成型:明代盐法道的种类及职务(二)

 思明居士 2022-12-21 发布于河北

前言

上篇说到了明代盐法道的设置及发展,本期说一下盐法道的种类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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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对明储淘的任命,大多援引《明会典》中的一条,说:“各盐法署,负责验引和调拨,严禁囤积私盐。”这段文字记载了盐法界在检举官盐、销售官盐、稽查税等各部门的职责,的确是一项很好的工作,但明廷却会在不同的地方,对不同的盐商进行不同的管理。明朝设有盐法道,辅佐监察使,盐法道,处理盐务事务,盐法道,盐法道,以规范地方税,等等。

01.盐政司治所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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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初期,在两淮,两浙,长芦,山东,河东,都设置了盐务,之后,还设立了一个经常的监察使。监察使逐步取代了运司制,并成了五盐区的执掌者。盐政司都是监察盐务的,怎么又多了一条?盐法路与监察使并行,与监察使之间有何联系?盐法道的权力是什么?

下面三个问题将由三个问题来讨论。首先,明廷除了巡盐,还增设了一条盐法路,这是“宪体尊,不时出巡,商事紧急,属下也不能立刻上报。虽然司马与商人朝夕相处,但威严不能及,不能叩首。所以,笔者认为,承蒙恩惠,是一种善举。

这说明了巡盐官员经常外出,而巡抚又不能承担责任,这也是为什么要设立盐法路的缘故。盐法道是监察使的副官兼辅佐,他的职责就是上、下、。其次,盐法道是由监察使统辖。明朝时,三司都要受巡察使的管辖,嘉靖之后,巡盐御史的官职也改为“按盐”,盐法道都是隶属于官府的,所以巡盐官和盐法道之间,便有了节制和被节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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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明十一年山东盐厂推行的“重并差徭”制度,首先经过盐法道马某的“案验”,再经过“盐院黄师严”的首肯。再比如,在万历后期,由浙江巡盐崔尔进主持厘清加派,由“盐法部官员亲自查勘”,盐法道的职位比巡盐官员要低一些,但比提督要高得多,府县和运司都要受他的管辖。隆庆时期,山东盐区实行了盐税制度,“盐院苏(史润)所作的盐业,明十三年盐院黄(师颜)批准:本司刷印盐票先截一角,送往盐法道,分发给郡县。

去取一个角落,送往盐商衙门检查,分发完毕,将一角的银子交给我。但解运部却将票子折成一角,上缴道、院二衙门。”在这段时间里,盐法道要指挥,而盐法道则要听太监的调遣。盐法道与监察使兼执掌盐务,也就是天启之时的两个监察使房可伟所说:“盐法道,与我同为护运使。”第四,盐法道对监察使有了某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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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道是各地藩镇的外事,而巡盐则是都察司的内务,这两个人都是外地来的,盐法道虽然名义上是“节度”,但并不是真正的“统辖”。从这一方面来看,盐法道在某种程度上是约束了巡盐的,这种影响在明代后期更加突出。例如,1629年,浙江水师火灾,一百五十多万吨的盐被焚毁,官府下令“盐院疏解所致之事”。

明廷让盐法道勘合这件事情,说明盐法道和巡盐官员之间,并不是绝对的上下级,明廷对这两个地方的盐务,也有制衡和监督的作用。一般说来,两淮、两浙、长芦、河东的盐法道地位仅在巡盐御史之下,盐法道虽然归巡盐官员控制,但彼此之间却互不隶属,自成一体,监察官有空缺,盐法道暂时代理巡盐御史,与盐法道并列“院道”,“盐院”和“盐法道”,都是以“盐法道官”、“督察司”的名义。

02.盐法道在不设巡盐御史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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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说自隆万以后,明朝各大盐田都是由监察使与盐法路共同管理,而没有监察使的产盐区,例如福建,广东,云南,四川,陕西,则是“非监察使,则设监察使”。成化年间,云南第一次由盐法道经营盐业,至嘉靖年间,盐法道在御史盐区中的势力扩大,嘉靖二十年,四川屯盐总管陆时雍提出了“稽灶丁、宽新井、酌合并”等政策,“民甚便之”的盐法道,则是对地方一切涉盐事宜进行了监督。

天启六年,朝廷赐福建屯田盐法、盐法及水务局右巡抚林绍明的诏令,授予他盐务工作:“尔宜查照兵部之令,任命兵员、官员、盐税、严惩贪污。”在各地盐田,搜刮走私犯,按惯例处罚,盐业不归官府;凡与商人勾结之人,一律严惩;如有疏忽、旷工、贪赃枉法、贪赃枉法之人,许尔指实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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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受兹任命,以廉洁奉公,严守军纪,以屯粮,水利兴,疏通盐法,斯为合格之人。若或因疏于玩乐,必受责罚,尔其钦亦受之!所以,圣旨。从诏令上可以看出,福建盐法道林绍明的职权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上进行:一是提调转运使官员,二是使盐课得以圆满;二是严惩私盐,监督和抓捕官员;第三,监察、举劾运司官员。

从这里可以看到,盐法道管理盐场大大小小的官吏和各种行政工作,其实已经是地方盐局的负责人了。广东、云南和四川的盐法道也类似于福建的盐法道,本文就广东盐法的四个例子作简要说明:第一,香山场盐课司盐课,在“苏有卿,黄萧养寇,盗盐场”中,盐员被杀,四散而去,直至正德盐法道吴廷举接任,“查百姓用盐,调发灶人,只采盐行二十家,炉灶十余家,分上下栅。“许建码头造盐,自用炸,以备纳丁课。”这一举措,使香山及其他盐场的盐业得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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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嘉靖二十四年,广东的盐法道议弥补了这个缺陷,第三,广东的盐课,有三十名官员,一年一次的更换,盐法道每年都会选出一名官员,第四,大小英的感激场以前没有任何的社团,后来被盐法道成立。从这里可以看到,没有御史盐区的盐法道,对盐业的经营是全面的,除了诏令以外的盐业销售,甚至是对盐商、灶人的管理和教育,都是由他们负责的。这类盐法则由总督、巡抚、巡抚统领,尤其要接受巡抚的管理。

第一,从行政制度上讲,明代中期以后,三司均受督抚、巡按管辖,盐法道当然要听从督抚的调遣,二是从财务上讲,盐业关系到兵源,一些督抚为了筹集兵费,也会有盐业的权力,比如两广省长“兼管粮钱,领管盐法”;三是在行政上,除了督盐官,其余都是巡按督抚,“初期,天下省直接设置盐司六,而御史则是四个,长芦,河东,淮,浙,都是巡按、督抚、督抚”。地方上的监察使虽然对管辖范围的盐有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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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职责繁多,所以盐的经营主要依靠盐法道,比如福建的盐法道就是专门的盐商,主管盐的管理,因此盐法道也就变得更加重要了。此外,这种盐法派通常并不承担审判工作

于是,各处建立了一套颇为严密的全新的盐制度:盐法道负责盐务,盐法道负责巡抚,巡抚们忙着自己的事情,没有时间去干涉盐法道,确保了盐法道的独立性,同时也对他们进行了监督。由于要盐地区的实际管理权转移到了盐法的手中,明朝的中央实际上已经将其划归到了其他省份。

03.无盐区的盐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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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久以前,不出产盐业的地方,盐的买卖都是卫州郡的事,各省的盐政主管机关无力处理,而非盐区的盐法路,就是为了填补这个体制上的不足。河南,湖广,江西,广西四个省份都没有盐,是一个产盐区的主要销售点,四省都有一个盐法道,而陕西和南北直隶一带的一些地方也有盐法者,这些人组成了一个不产盐区的盐法道。

这种盐法路由监察使和地方官民共同管理。在这一点上,他们要与巡盐司合作,既要确保盐的销量,又要严惩私盐,还要监督各地的盐业,还要稽查盐商的买卖。比如两淮的盐,在江西,湖广,河南等地,明廷就下了一条禁令:“严格监管每一条盐业,以确保每一条盐的数量,不能有任何的过失。”若有不足,则由考官、严审、问、住俸,皆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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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党的弹劾,则由两淮巡盐御史所知。”由此可见,这种盐法道在查核食盐销售、监督地方官员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巡盐官的弹劾。而盐业价格低,商人亏损,百姓患病,因此这种盐法必须控制盐业的销路,以保证盐业的价格。

例如,江西南康县令李应升,看到“奸商、囤商,每以海浪之危为理由,前往各省请愿(盐业)。于是,他就这件事情向盐法道请愿,要求“南康的盐业,不得再向其他地方举报。”由此可以看出,这些盐法道还有调节全省盐运量的权力,以及维持盐价的责任。

04.盐法路的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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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道功能独特,有四大类:“盐法道”、“整饬盐法道”、“理盐法道”、“理盐法道”。正如其名,这些都是用来整顿地方的盐业的。弘治年间,明廷曾派遣盐法道,对当地的盐政进行整顿,例如弘治十三年,即“设立陕西按察司副使,整肃环庆等处的军械和盐政”;四年之后,明廷还以冯夔为广东巡抚司佥事,“除盐律,并管屯垦”。

其中尤以明代袁世振最为出名。明代中期,全国各地的盐法规都已废止,两淮尤是如此。为了改革两淮盐业,明廷在四十二年任命了广西总管吴搞谦,他在河南任职,负责监督两淮的盐政。第二年,吴升在“照旧管事”的职位上担任了顾问,直到万历四十六年卸任,在他的任期内,似乎没有什么建树。

由于吴搞谦长期没有调兵遣将,辽东的粮草急需,所以,在四十五年的四月份,吏部决定,任命袁世振为山东副使团,兼任右丞,掌管两淮的盐,这就是明廷给袁世振的诏令。诏督理淮盐法、山东巡抚、布政使团右议事官袁世振等。“吏部斟酌:“吏部斟酌,因两淮盐务阻塞,朝廷亏欠甚多,请由先朝派官整理。”兹特敕尔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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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宜远在考取陈规,以求取当时的弊端。究其原因,乃因为正引已久,走私猖獗,须严加整顿,九边年年钞七十五千一百八十引,务使全部卖出;安抚了商人们,解开了他们的圈养,又检查了他们的收成,又给他们发了一笔横财。必须要让新的和老的思想同步,让我们的时代和时代都能解决。若有商人等疲惫不堪,逃走,便可设法加以弥补。

兵卫司、两淮盐司,俱照别省守巡道,管辖各府。涉及盐法,有罪的,可以审问;请按演奏员的要求,按规定执行。尔乃立宪大臣,当以廉洁为先,以身作则,以治其弊病,立可保之法,百蠹咸清,三商均利,内益国家,外富于边民,斯为次长。若承继陋习,不能奏效,则有简牍,责任必有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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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办完,巡盐司就会查证,诏书也会上交,不会再有任何迟疑。从诏书中可以看出:第一,由于两淮盐税亏空,明廷派袁世振去整顿,这是他担任督抚两淮盐的原因;第二,与吴扩谦从地方官员调任的情形不一样,袁世振是从吏部省调来的大夫,担任盐法道,以示朝廷的权力,从而可以脱离巡盐,脱离监察。第三,明廷在诏令中强调治水的重要性,两淮盐业的大小事务,袁世振都有权力处理,因此,他被认为是“在最坏的情况下,建立一套可持续发展的制度”。

袁世振其实是一个集盐法道、治盐法、户部官员、盐运使三个职位于一体的人,他的权势甚至比吴扩谦还要大。袁世振在整顿盐法时,与盐都官员、巡盐司等人的合作密切相关,比如“纲盐”的推行,就是由巡盐监史龙遇齐在四十六年实施的。

袁世振的改革,在他的统治下,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翳贞间的尚书宋志浦称赞道:“疏理盐法道臣袁世振创十议,立纲法,解套搭,行超掣,未两期而入太仓者二百二十万,给各边者一百二十万。”天启二年一千六百二十二年一月,袁世振被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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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明廷又将盐法整顿、盐法二并为“整顿盐法之法”,并将广东马从龙任命为总管。马氏和吴搞谦一样,没有什么实权,因此成了当时的巡盐御史房可壮的副官,郭士旺和周汝巩则是马氏的后代,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一种盐法派,他们的治盐法已经不复存在了。

05.结语

从两淮诸省清理盐法道,可以发现明廷设置这种盐法道,其首要目标是要对地方盐法进行清理。这次整顿的效果,与盐法的权力和人才息息相关,两者缺一不可,没有权力,就只能依靠巡盐和监察使,而不能发挥作用。没有天赋的人,就会胆怯,会变得愚蠢。袁世振既有权势,又有才华,所以他的盐制度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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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淮盐业“衰败”,袁、张震主持两淮盐务,与龙遇奇等人一起,推行盐业,推行盐业,民不聊生,民不聊生。一般而言,《明会典》中规定的稽查和管理官盐买卖,是盐法道共同制定的,但明廷却因盐业状况和职责的不同,对盐法道的官吏也有自己的职责。在非盐区,盐法道的事务是最简单的,盐法道是专司,而在福建和四川等较小的盐区,则是盐法道的制度最严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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