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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依据

 单位代码信息 2022-12-25 发布于吉林

基本案情:

刘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一年后,刘某所购房屋出现墙体开裂,地下室渗水。刘某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维修,但未能有效解决房屋出现的问题。物业公司向开发公司反映后,开发公司一直未做处理。物业费支付期限届至,刘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未完成修复为由拒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认为其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刘某拒交物业费没有依据,遂将刘某诉至法院。刘某辩称,其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在修好房屋之前,其有先履行抗辩权,不支付物业费合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发公司将案涉小区物业移交物业公司管理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维修合同,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房屋质量瑕疵进行维修。刘某向物业公司反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物业公司依据委托维修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行了维修。对未能有效修复这一情况,物业公司报告了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未做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系基于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委托维修合同产生的义务,并不属于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公司并不因受托维修行为成为房屋质量责任主体。刘某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修复,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主张,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本案物业公司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刘某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法院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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