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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否有权直接起诉总包单位,要求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11阿祥 2022-12-28 发布于四川
2022-12-23 16:47·工程款解决中心

在建工领域,工程款拖欠与农民工工资拖欠是经常会结伴出现的两大顽疾,尽管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各个层级的工程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实践中这类现象仍然屡禁不绝。

前些年,中央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分包、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那实践中,农民工能否以此为依据,直接起诉总包单位呢?

政策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根据相关规定,农民工完全有立场、有依据直接起诉总包单位,但也有人认为,《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里面所规定的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先行清偿义务属于行政义务,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

建永点睛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事审判中应该尽力坚守的重要原则,在不得不突破该原则进行裁判时也要尽可能采取必要补救措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必然破坏了必须尽力维持的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有时候,法院并不会支持农民工直接起诉总包单位的请求。

在此,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如果农民工遭遇了工资拖欠,可根据《条例》,优先采取行政救济的方式,向劳务关系发生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投诉,人社部门在审查事实的情况下,会决定实施调解、责令支付等措施。

如果行政救济依然无法要回被拖欠的工资,那么农民工可进一步采取民事救济,向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指出,其诉请支付的是“农民工工资”,因为只有在确认属于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条例》进行判决。

结语

中央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而非保障包括承包人利润在内的工程款,两者之间虽有重合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实践中,法院对于该条例的适用是非常严格的。

总而言之,对于广大农民工来说,工资被拖欠后,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人社部门、12345市长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投诉无果,还是要及时走司法途径,越快处理越好,避免夜长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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