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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停工、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丨实务研究

 单位代码信息 2022-12-30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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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导致的停工、窝工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而增加的机械费、人工费等,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计入工程款之中;但如果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机械费、人工费增加的,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自不待言,但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实务中争论不休。

本期,我们选取了最高法的典型案例,就司法实务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一、2012年11月,中广发公司与杭建工公司签订《安阳·翠园项目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中广发公司将翠园项目工程发包给杭建工公司。

二、2013年11月,涉案工程部分开工。2014年5月中广发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招标,杭建工公司中标,后中广发公司与杭建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2015年12月,杭建工公司以中广发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向中广发公司发出全面停工的告知函,并停止施工。中广发公司以杭建工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合同施工义务、严重延误工期为由通知杭建工公司解除施工合同,并强行驱离施工现场,致使杭建工公司部分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遗留在施工现场。

四、双方诉至法院,最高法对于杭建工公司主张中广发公司赔偿停工损失并对该损失享有优先权的请求,认为中广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以杭建工公司工期延误为由,向杭建工公司解除合同,强行驱离施工现场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杭建工公司要求中广发公司赔偿停工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应予支持,但对于停工损失因属于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杭建工公司对此主张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核心观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当被认为是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则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对此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将停窝工损失认为系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实际支出的价款的,则应当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



实务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停窝工损失包括承包方在停窝工期间所支出的工人工资、周转性材料维护及摊销费、施工机械的停滞费以及其他在停窝工期间实际支出的费用。对于该费用的承担,需究其产生的原因,若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积压、人工成本增加等损失。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自不待言,但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导致停窝工损失是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并且已经物化在了建设工程项目之中,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参照其他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相反观点则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即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未用于建设工程的费用、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停窝工发生时,工程并未实际进行,该损失应纳入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金这一范畴,不适用优先受偿权。

上述两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停窝工损失应当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还是应当归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包含工程设备)、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并未区分该部分费用是发生在正常施工期间还是停工期间,即人工、材料、设备等停窝工费用属于“工程价款”范围。但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工程价款结算”仅包含工程施工价款中的实际工程款项,不包含对于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金的约定。

简而言之,停窝工费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未形成统一观点和意见。但司法实务中持否定的观点较多,将停窝工损失归为“损害赔偿金”,直接适用《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之规定。实际上,违约损害赔偿本质上具有补充性和惩罚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停窝工损失并不属于可期待利益,而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停窝工发生时,承包人因停窝工而支出的费用并没有超出工程价款直接成本的内涵,与《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中所规定的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不应混为一谈。


律师建议



承包人在承建工程时,首先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审慎签订合同,避免不必要损失的发生。若需就停窝工损失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应厘清停窝工损失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承担主体,即是基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还是其他原因;其次需对照合同约定,查看双方关于停窝工索赔的具体约定,是否已将该损失纳入工程进度款中。并对相关证据固定留存,以备诉讼使用。最后,在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产生关于错过优先权期限的争议。


 类案参考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一案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大田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273号]中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并非承包人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条件。鉴于大田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中建四局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系大田宥公司无力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合同实际终止履行的情况,本院认定2015年4月实际停工日期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中建四局于2015年7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出6个月期限。中建四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成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中建四局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限于欠付的工程价款及停工损失的范围内。

案例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021)豫民终1296号]一案中认为,关于建发公司主张施工期间窝工、停工损失、管理人员费用、总包管理费、施工配合费、鉴定费等费用137万元应否确认为优先债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款,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关于人工、材料、机械等物化至建筑物的投入,而窝工、停工损失等系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等现场停滞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窝工、停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同样,总包管理费、施工配合费、鉴定费也不是物化至建筑物的投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故建发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34.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是指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擎息,承包人主张未付工程价款利息属于工程价款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承包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二十三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

出品 | 刚刚 Lawyers
指导 | 段志刚
作者 | 兵兵  曹艺中
责编 | 孙圳  梁加森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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