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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一男子刚取完21000元现金,就接到柜员的电话,称多给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12-31 发布于江苏
云南昆明,一男子刚取完21000元现金,就接到柜员的电话,称多给了10000元要求退还,男子拒绝!可没想到,男子本以为钱款已经当面点清,自己也根本没有多拿钱,可是,对方却一纸诉状把他给起诉了。
 
(案例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杨家里急需用钱,于是他就想出去取点现金,他把卡递进去之后,明确告诉对方,里面只有21000块钱,他让柜员给他付1万元50面额的,剩下的全要百元大钞!
 
对方按照老杨的想法,给了他4沓和10张百元大钞,并叮嘱他当面点清。
 
经过老杨的确认,其中有两沓是50元的,每沓100张,另外两沓是100元的,每沓50张,外加10张百元面额的,正好是21000元。
 
老杨当面点清后,示意柜员钱数没问题,装进袋子就离开了。
 
然而,老杨刚到家没多久,就接到了对方的电话,柜员一再声称,多给他付了1万块钱,要求他立即返还。
 
听完对方的一番话,老杨的内心顿时就万马奔腾。
 
钱是你们数过的,我也当着你们的面点清了,现在,我已经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经过几轮交涉后,老杨依然认为,在现场你们人工点一遍,又过了一遍机器,他当时也点了一遍,回家后老伴又连续点了三遍,自己拿到手的就是21000元,现在说多拿钱,还想让他还钱,没门!
 
尽管对方有千条妙计,可老杨却有一定之规!
 
最后,该行以老杨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就把他给起诉了,并提出了以下4点理由。
 
1、从画面中可以看出,柜员当时递出来的是4沓纸币,其中有两沓100元的,有两沓50元的,对此,老杨也承认这个事实。
 
2、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规定:在整理纸币现金时,无论纸币面额大小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捆,本行一直都是100张一沓。
 
3、当时柜员交给老杨的为4沓纸币,其中100元的两沓是2万元,面额50元的2沓是1万元。4沓纸币总共就是3万元,还有10张100元的纸币,一共给老杨的是31000元。
 
4、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老杨则认为,100张一沓是他们的内部制度,并不能代表对方付给他的一沓就是100张,并且他是在柜员的提醒下当面清点的,拿走的就是21000元。
 
现在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审会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审认为,画面中可以看到柜员确实交给老杨4沓纸币,且都是封存完好的,按照该行的惯例,每沓纸币都应该是100张。
 
据此,老杨收到的两沓面值为100元的纸币,每沓均为100张,实际多给了1万元。
 
综上,一审判决老杨应退还多拿的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老杨不服,遂提起上诉。
 
老杨认为,取款当天,对方指着柜台上 “离柜概不负责” 的牌子再三提醒当面点清,拿到钱后,他就当面点了一遍,取款的金额就是21000元。
 
老杨还觉得,没有证据证明,他取的两沓面额100元的纸币,每沓都是100张,对方的惯例并不能作为裁判标准,他们的账单出现短款问题,不应该把责任归咎到他身上,更不能让他承担这个责任。
 
2、二审会怎么判呢?
 
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8条规定:付出现金要当面清点,封签包括原封新币数额对外无效。
 
也就是说,柜员在给储户付现金时,应该当面点清每沓的数额,不能以每沓多少张为准。正是由于柜员的违规操作,才是导致本起案件的主要原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行提供的画面,只显示当时交给老杨的是4沓纸币和10张百元大钞,并不能证明每沓就是100张。
 
基于上述理由,该行主张多给了老杨1万元,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以内部规定为准,因此,该行提出每沓100张的证据无效。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因该行柜员违规操作,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且没有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此事也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认为,没准多给了1万,要不然也不能如此兴师动众,如果老杨要是真多拿了,就应该还回去,毕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嘛!
 
还有网友表示,这不是钱的问题,这是规矩的问题,他们不能拿一沓就是100张来说事,看来以后取钱即便是成沓的,也应该数一数,不然谁抽出去几张,真就说不清了。
 
不过我倒是觉得,法律是讲究因果关系的,人生亦是如此,即便是老杨多拿了1万块钱,由于银行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这个不利的后果,不要把他们的责任强加给别人!
 
对于这件事,您认为谁的可能性更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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