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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从银行取了21000元,回家后,银行说多给了1万元,要求返还并告上了法庭

 木子言呱 2023-01-14 发布于广东

云南一夫妻从银行取了21000元,回家后,银行说多给了1万元,要求返还并告上了法庭

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云南有一对夫妻去银行取了21000元的现金,回家不久后,就接到银行来电,说是柜员不小心多给了10000元,让男子马上配合归还!

男子一听,顿时呆愣住了,自己明明只取回来2万1千块钱,而且,钱是在柜台点清楚才走的,再说了,银行不是说离柜概不负责吗?

何况自己真的没有拿,所以男子拒绝还钱,因此,被银行告上了法庭!

真实案例回顾:事发当天,因为家里办事需要,男子和妻子一同去银行取钱,当时男子向银行柜员提出,要1万50元的,1万1千元100元的。

柜员同意后,递给男子4把钱和10张100元,并说明其中有2把是50元的,每把100张;另外两把是100元的,每把50张,让男子当面点清。

因为当时家里有事,男子也没有一张张的数,想着银行给的,应该不会错,于是大致清点了一下,便和妻子一起离开了银行。

然而,他们没有想到,他们刚回到家不久,就接到了银行的来电。

来电的银行工作人员说,当天柜员盘库时,发现少了一万元,柜员认为给男子的两把100元,也是100张,而不是50张。

所以当即打电话给男子,要求他归还不当得利10000元。

男子坚称自己取回来的,就是2万1千元,并没有多出1万元,所以拒绝归还。

双方协商多次,男子都坚称自己只取到了2万1千元,银行只好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

那么男子会构成什么法律责任?需要赔付银行1万元吗?

司法解释:本案属于一起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也是典型的民事纠纷。

既然是民事纠纷,双方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银行作为起诉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确实给男子多取了1万元。通常情况下,银行方面提供事发时的取款监控即可。

但银行方面却说当天监控系统故障,所以,无法提供事发时的取款监控,但他们可以肯定,柜员给的4把钱,都是100张的。

银行方面对此,也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按照《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规定,凡收入的现金,必须进行复点整理,未经复点,不得对外支付和解缴银行发行库。 

整点时,纸币按券别100张为把,平铺捆,扎10把为捆,以双十字捆扎。

也就是说,银行收付的钱,都是整把的,每把100张,既然男子承认,柜员当时给了他4把整钱,就应当承认4把钱都是100张,应该归还剩余的部分。

男子对银行给他4把钱的事实认可,但不认可收到的两把100元也是100张。

同时男子还指出,按照银行柜员的逻辑,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既不负责,当时数额是双方都确认好的,就是2万1千元,一分也没多拿。

其实,如果银行说的是事实,那么男子多拿的1万元钱,就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得利人应当无条件返还。

然而,民事诉讼虽然不像刑事诉讼一样,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也要求证据的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在本案中,按照银行业的规定,银行应当保存至少1个月内的存取款监控。

可是,银行却因为自身原因无法提供,那么银行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那法院是如何判的呢?最终,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多给了男子1万元钱,对银行的诉求予以驳回,男子不用归还1万元。

那么,我们经常说的: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虽然在本案中,男子赢得了官司,但并不意味着,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就是有效的,事实上,这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明显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所以无论是对于银行,还是对于男子来讲,这个条款都是无效的,男子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银行的证据不足。

这件事提醒我们,取钱时一定要当面点清,确认无误后再离开。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对于这个案件 ,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图文素材来源于昆明市中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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