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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他人签合同,强扭的瓜怎会甜?丨民法典在身边

 思明居士 2023-01-05 发布于河北

白纸黑字签订了合同

相关行为就要受法律约束

但是,如果受到胁迫无奈“达成一致”

法律会怎么处理呢

来,我们一起去看看

《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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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扭的瓜不甜。田芳昕作

典型案例

张某与杨某是朋友,2021年杨某因资金周转的需要,拟将自己名下一套江景房挂到网上出售。张某得知消息后与杨某商量,表示自己刚好需要一套该地段该户型的房屋,愿出价180万元购买。两人几经磋商,杨某同意卖房给张某,约定几天后在杨某家签约,但杨某表示签约时需对价格及其他条件再进行详细商定。签约当天,张某在谢某、马某陪同下如约而至,但3人进屋后并未与杨某进行进一步商议,而是逼迫杨某在张某提前写好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并要求杨某尽快过户。迫于当时情形,杨某签了字并承诺会尽快办理手续。

一周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杨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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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张念

“民法典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张念表示,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他人不得强迫任何民事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会迫于某些压力,做出一些与内心真实想法不一致的决定。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条将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为可撤销,并赋予受胁迫人撤销权来维权。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受胁迫呢?张念解释,所谓受胁迫,是指一方或第三人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受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非基于其自由意志。理论上,胁迫行为具有不法性,且构成对受胁迫人利益的侵害,但考虑到民事活动的复杂性以及意思自治的民事基本原则,民法典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权,令其有权基于自身利益衡量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选择,以此矫正意思表示不自由状态。

张念指出,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即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现实的威胁对受胁迫人进行要挟,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胁迫行为一般是积极的行为,沉默、消极的不作为很难构成胁迫。二是一方或者第三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想通过要挟对方达到自身目的。三是胁迫行为本身是非法的。胁迫往往采用威胁对方及其亲人的健康、生命、财产或者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手段,这些手段本身是非法的,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如果一方以合法的方式向对方施加某种压力,促使其履行某种行为,就不属于胁迫。四是受胁迫方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胁迫而被迫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是指受胁迫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胁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撤销权的行使事关重大,将会打破各方既有的权利义务,对民事主体会产生重大影响,故民法典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仅以通知对方的形式进行撤销。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张念表示,民事领域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撤销,将会导致该行为绝对无效、自始无效,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民事主体的权利和预期,打乱当前平稳的现状。因此,民法典在赋予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的同时,也对其权利进行了限制,规定受胁迫方必须在同时满足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和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起诉或申请仲裁,其诉请才有可能被支持,否则将承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具体到案例中,张某等3人采取非法的威胁方式,使杨某不得已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属于典型的胁迫行为。杨某在受胁迫后一周即向法院起诉,符合时间限制的规定,因此法院支持其诉请,杨某的权利得到保障。

法官提醒大家,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生活中一定要谨慎交友,谨慎行事。万一不幸被人胁迫,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尽力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尽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利益。

来 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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