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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有风险,证据保留很必要

 常青法苑 2023-01-06 发布于北京

导语】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登记具有权利公示推定的证据效力,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购买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确认物权的最终归属。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王某为在北京开设家政公司计划购买商铺一套。但因王某不满足当时北京购房政策要求,王某就找来朋友李某商议“借名买房”,李某同意后,双方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后李某按王某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560万商铺一套。

2019年8月,该商铺要交付时,李某提出不同意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除非在原来的好处费上再给30万元,否则他就要出售该商铺。王某一听急了,当初说好的只是借名,怎么倒成李某的了,而且现在房产证上是李某的名字,他还真能给卖了!

王某跟李某商量再支付8万元借名好处费,但李某不同意。双方商议无果,王某将李某告至法庭,要求确认涉案商铺真正房主系王某自己。

法院观点

对本案诉争商铺权属认定,虽被告李某拥有产权证,但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房款支付情况、支付凭证原件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王某系以被告李某的名义购买该商铺。被告李某辩称房屋系自己购买,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经交付过上述款项。综上原告王某要求确认涉案商铺为王某所有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类似本案“借名买房”过程中被借名人出于各种原因反悔、想擅自出售房屋、不配合办理过户的情况实践中很常见,借名人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自救”?

很多人认为“一证在手,房屋我有”,即不动产物权的权属情况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但不动产物权登记簿并不具有绝对意义上确定物权归属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有可能因登记人员的过失出现错误,或者因为申请人的原因等造成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因此就要求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前保留证据,待争议时可提出异议,要求法院确认不动产物权的真正归属。

本案借名人王某之所以胜诉,是其保留了以下证据:1、《借名买房协议》,证明双方真实关系,即李某仅系被借名人,而非真正买房人;2、支付凭证原件,证明涉案商铺房款系王某交付,且有相关税务发票辅助证明;3、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就借名事宜达成合意,李某承诺按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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