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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与捕诉一体,已演变成错案的根源

 王继华1 2023-01-16 发布于广东

文/王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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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而寄希望于用当事人“认罪认罚”来掩盖之。

一些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就鼓噪当事人“认罪认罚”,甚至带着“使命”充当认罪认罚的说客,这就如同医生叫病人放弃治疗——不仅严重违背律师的执业道德与操守,而且也失了律师的品格与灵魂。

一犯罪嫌疑人曾对我说:“之前的五六个律师还没听我讲案件,就叫我'认罪认罚’。我本人就是受冤枉的,为什么不帮我辩护?之后我就不想再见这里的律师了,并要求家里人到外地去请律师。”

近些年来,许多所谓的重大或敏感案件或关系复杂案件,当事人及亲属都舍近求远从外地请律师。他们之所以请外地律师辩护,主要是担心本地律师的辩护受到不当限制或干扰。事实上,根据本律师的亲身经历,这些当事人及亲属的上述担心并非多余,许多当地律师甚至走马灯似的鼓动当事人或撮合当事人“认罪认罚”。大前年七月以来,本律师办理了外地许多所谓的敏感复杂案件,至今仍然在办这方面的案件——亲眼目睹!

事实上,“认罪认罚”,只不过是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并不能由此改变被告人的“命运”。当然,如果你真的有罪可考虑认罪认罚,但如果没有罪千万不要“认罪认罚”,否则就会变成冤假错案,成为个人名节上的“千古遗恨”。此外,辩护律师不能因为怕麻烦、降低工作量而劝诱原本无罪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甚至还劝说当事人或其亲属借贷用于“退赃”,这不仅坑害了被告人,同时也损害了律师队伍以及律师个人的声誉!劝人“认罪认罚”,都是些伪律师——与其说是来辩护,其实就是“碰瓷”!

不管立法者当初的立法意图如何,但毋庸讳言,“认罪认罚”制度客观上已经沦落为一个很坏的制度——它既违反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事诉讼制度,又给被告人增加了“自证其罪”的义务。可以说,目前实施的“认罪认罚”制度无一是处。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往往成为公诉机关威胁、拿捏被告人,掩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掩饰程序违法的主要手段和工具,破坏了法治建设。

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普通人在面对强大的公检法机关,不认罪认罚很难。

认罪认罚制度唯一的“好处”就是,办案部门可以省力和推卸责任:省力,不去费力的查找证据;推责,判了罚了都是当事人自己认的,所以办案机关对造成错案没有责任。这样的制度没有科学性,是法治的悲哀!

再来说说“捕诉一体”。捕诉一体,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的办案模式。通俗地说,即谁负责审查批捕,就由谁来审查起诉并充当公诉人出庭公诉及监督法庭审判。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让审查批捕的人更加审慎。

但不幸的是,由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鲜有辩护律师参与,以致该制度变成了一个很坏的制度:批捕与公诉之间失去了内部制衡和监督——一旦批捕错误,该办案人员在面临错案追究的情况下,必然会失去公正性和耐心,甚至失去理性,其在担任公诉人时、在法庭上必定会“睁眼说瞎话”,且在指控有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定会“负隅顽抗”到底,如果此时合议庭法官在“配合大与制约”惯性定势思维推动之下,冤假错案就如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本律师认为,无论立法者当初的立法意图如何,从2018起实施的“捕诉一体”制度,已经演变成一个错案根源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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