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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用人单位随意停缴社保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wch王春和 2023-01-23 发布于河北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日,劳动者小晶入职A公司,同日,被劳务派遣至B用工单位,从事文职类工作。截止2021年7月份,三方期间一直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关系和用工关系。

2021年8月份开始,用工单位B公司开始拖欠用人单位A公司的各项派遣服务费用,包括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等,经过多次催告无果,用人单位A公司中止了对用工单位B公司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服务,比如断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被派遣劳动者因此权益受到了损害,大家都知道,特别是上海,社保的连续缴纳,对于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非常重要,关系到积分、买房,甚至落户等各项权益。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了纠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支付2N的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断停社保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过退工手续,采纳被派遣劳动者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观点。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因为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而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退工、退保手续,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四、笔者分析与建议

(一)单纯的停缴社保行为,笔者认为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实操中,也常见HR工作失误导致漏缴、断缴的情况发生,做好解释和弥补工作,劳动关系的存续并不受影响;

(二)停缴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还需要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本案中,仲裁委主观采信了被派遣劳动者的观点,并结合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实际履行行为,综合判定断缴社保的行为,构成了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有其特殊性和综合连带性

(三)实操中,停缴社保的前一步,是需要做退工。因为对于社保局而言,用人单位停缴社保的原因无非是“与劳动者的关系已经结束”,所以必然会有退工的操作。退工,更接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操作。本案中,也是因为系统客观上显示用人单位做了退工,让仲裁委更加确信了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和“有错在先”,从劳动者利益偏向保护的角度,仲裁委做出这样的认定,也不足为奇了。

目前人力资源实操中,招工、退工、进保、退保等一系列操作,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名称其实并不完全符合,一步失误的义气操作可能会影响这个案件的发展。比较庆幸该案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龄并不长,工资并不高,否则断交社保造成的违法解除后果得不偿失。建议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实际履行合作的过程中,做好沟通工作,即使有任何的纠纷和不愉快,也尽量不要影响到被派遣的劳动者,毕竟他们是无辜的,而且还是每天兢兢业业为用人单位提供派遣服务的,若因为用工单位的违约行为而影响到劳动者,那对于他们也是极其不公平的。用工单位的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商务合同来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若无法继续合作,招回被派遣的劳动者待岗也是可以考虑的一种合法途径,只要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不能贸然停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否则很有可能置自身于不利的诉讼地位,得不偿失。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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