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要件事实运用的几点思考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1-25 发布于吉林
前期文章:
【律师手记】律师的工作方法——阅读《诉讼精细化—要件诉讼思维与方法》
案例分析四元结构和法律关系九步法
 
        一、要件事实理论在刑法和民法方面运用的不同
       最近关注了很多刑法和纪检领域关于要件事实理论的运用,理论上的文章不多,但是实务总结却有很多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违纪构成要件进行证据收集、事实叙述、说理论证的文章。反观民商事审判,要件事实理论流行了十几年了,实践却相对较少。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因为民商事审判依法裁判的理念还不深入。在万事都可调解的民商事纠纷,法源可用习惯法,方法可以类推,法官可以造法,严格按照法律的文义界限进行裁判从来不是民商事判决的强制要求,既然法律文义不是刚性的约束,德国判决书强制要求说理的情况下都有为了结论方法论上盲飞的困惑,更别说我们裁判说理不那么强制和要求。既然方法保证不了结论,那么不讲方法又何妨?可能这也是民商事审判对要件事实理论运用不那么深入的原因之一。
       根据李志刚博士的观点,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刑事案件严格遵循罪行法定,而且证据经过公检法三道关+律师挑刺,故从构成要件(要件事实)的证明和论证,到法律适用的步骤,都更加严谨。但民商事案件中,法官和当事人内心都有一个朴素的正义观,法律以及方法论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说理技术。故大量普通的基层法院和基础法官的核心任务是纠纷解决、相对妥当能被接受,而不是法律适用技术多么严谨、裁判文书说理多么漂亮,法学方法论运用得多好。
      但是,疑难案件十之一二,常规案件按照法律还是有比较明确的结论的,既然不是调解结案,既然是依法裁判,我们就应该说清楚法条到底规定了什么条件,本案具有哪些事实,这些事实是如何一一满足或不满足法律规定的不可或缺的条件的,这其实就是要件事实的运用了。这也是民商事领域法官和学者孜孜不倦研究要件事实理论的追求目标,即从方法上强制贯彻依法裁判要求。
        二、有罪侦查假设和围绕构成要件侦查
       以前我也相信一种说法,法官审判坚持无罪推定,办案机关坚持有罪侦查假设,如果侦查机关也认为无罪,如何能开展调查取证?其实,这种认识是混淆了逻辑起点和工作态度的关系,无论犯罪还是纪律处分,都坚持无罪推定和无错推定,这是逻辑起点,然后通过扎扎实实的调查取证,证明犯罪和违纪事实,这样才能让案件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这是工作态度。如果坚持有罪侦查假设,这和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符,因为法律要求办案机关全面搜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所有证据,作出有罪侦查假设,就会有意无意忽略无罪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很多冤假错案就因此造成。不采用有罪侦查假设,而是围绕构成要件取证,则可以避免这个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有罪因为满足构成要件,无罪因为不满足构成要件,围绕构成要件,不预设立场,满足与否全看与构成要件相关的具体证据情况,能够高效地查实和查否,因为办案机关毕竟是办案,不是八卦,不能过度专注事实细节,而是要围绕法律或者纪律处分条款认为重要的情节,即与构成要件相关的重要情节。从诉讼理念的的不同来讲,民商事诉讼双方武器平等,只要不是确定为假的事实,都可以主张出来让法官审判。而在刑事和违纪办案,办案机关都是公权机关,都需要兼顾有无违纪犯罪两方面的证据和和事实,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
        三、整理要件事实的具体步骤和要件事实的结构化证明
       以“冯某某、王某1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为例进行说明,这一篇文章有初步分析(运用要件事实理论说理的优秀判决赏析),关注公众号后发送“不当得利”会自动转发完整判决书内容。
       在把请求权基础划分为法律要件的过程中,这个是法教义学的要件划分结构。而在确定了要件事实的具体内容后,如何证明是逻辑和经验法则的问题。
       (一)法教义学的要件划分结构
       比如,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划分成具体的要件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
       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代入,要件事实的假设是:因此,冯某某依据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向王某1主张权利,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实成立:
       1.王某1取得利益;
       2.冯某某受到损失;
       3.王某1取得利益与冯某某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王某1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基础事实 。
       如冯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4个构成要件事实同时成立,则其不当得利主张不能成立。
       在用要件整理相关事实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偷换概念,自降标准,必须将要件的含义和要求原封不动地整理进相关要件事实的表述中。这一步整理的要件事实只是一种待证明和论证的假设,如果在这一步就降低了标准,后面的取证和论证就失去了原有的标准和门槛。比如,离婚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理由是对方与他人同居,需要整理出的要件事实就是“配偶张三与他人李四同居”,而不能降低标准,把相应的要件事实整理成“配偶张三与他人李四发生关系”。
       (二)要件事实证明的逻辑结构
        这四个要件事实,只有第四项“没有法律根据事实”需要进行证明,因为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前三个。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围绕“没有法律根据”这个要件进行举证。根据法教义学的整理,这个要件可以分为:目的不存在,目的不达,目的已撤销,对象错误等几种类型,在本案中,根据冯某某的主张,可以锁定“没有法律根据”这个要件应该往“给付对象错误”这个方向,也就是误转。
        根据逻辑结构,我们可以分析出,所谓“误转”包括两个证明要素:一是实际发生的转账对象,二是本来计划的转账对象,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证明所谓对象错误的“误转”,也就是实际转账和本来计划的转账对象不一致。和这样类似的证明结构还有“欺诈”,为了证明欺诈有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知道实际情况,二是行为人故意做出了与实际情况不同的陈述,三是故意做出不实陈述是为了使对方限于错误。在不当得利案件中,法官对此证明对象进行了释明,“对于给付对象错误,请求人可以说明给付的具体原因、事由,指出错误给付的理由,并举证证明其真正欲给付的对象 。”
       (三)要件事实证明的生活经验法则
       根据生活经验法则,法官从转账操作过程、转账后的处理等对冯某某误转主张的真实性进行了分析。“冯某某与王某1在本案转账业务发生前双方之间并无转账业务,而网银转账需准确输入收款人名称和收款人账号,否则,转账不会成功 。冯某某主张其系向一个销售商转账,转账完毕后,对方说没收到钱,但冯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哪个销售商转账及双方之间存在相应的业务关系、需支付相应业务款项66000元的事由、对方告知冯某某未收到相应款项等事实成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上述情形下,冯某某有关转账失误的主张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2.通常情况下,如发现转账失误,转账人会采取及时通知收款人要求退款或及时报警等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冯某某主张曾在转账当天下午通过王某3给王某4打电话让王某4联系王某1将钱退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冯某某陈述,其与王某1并不认识,冯某某完全可以通过及时报警保护合法权益,而冯某某未及时报警,在转账时间长达十一个月之久后才提起诉讼,冯某某的上述行为亦与常理不符 。”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