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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两年后因假学历被辞,还被要求退工资、社保费20w!高院判了

 timtxu 2023-01-25 发布于江苏

作为一个参与公司面试、进人保守估计也要有大几百人的社会底层HR,以我个人的感受来看,求职者将自己的简历进行美化、修饰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因此很多时候,只要不是特别看重的信息,HR大多会以“理解、明白”的态度来对待。

要说有哪些信息不能“粉饰”的特别看重的信息,学历绝是是其中之一。可能有人会说“学历难道比能力重要?只看学历不看能力是社会的悲哀”,这些我都承认。可问题是老板就这么要求,再加上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也给了老板这么要求的资本,你说我有啥招?

入职两年后因假学历被辞,还被要求退工资、社保费20w!高院判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最后的结果就是作为一个HR,为了我的KPI,我只能按照公司的用人标准去“筛”人。这种情形下,一些学历不那么高的劳动者,为了让自己杀出重围,就不得不在学历信息上做一些“操作”...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时候报了假学历的案例。重要的是在公司工作两年多的时间里,人家还得到了升职加薪。可就是这样的情形,居然在两年后被公司以学历造假辞退不说,还要求他返还公司多给他发的工资、交的社保费20w!

入职两年后因假学历被辞,还被要求退工资、社保费20w!高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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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形,法院会支持谁?又会怎么判?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案号:(2019)京民申1485号】

徐洪(化名)于2015年5月5日入职北京某公司java工程师岗位,双方的合同期限为2年。面试时,徐洪称自己的学历为本科,毕业院校为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

在随后办理入职时,徐洪向公司展示了自己的毕业证,并在《入职登记表》中的个人承诺声明中进行了签字。其中载明: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公司可以立即无偿解除劳动关系,无需给予任何补偿。自己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2017年3月,公司将徐洪的岗位晋升为部门项目经理,工资也随之调整为2.5w元。

2017年5月5日,公司与徐洪协商一致续签了劳动合同。在新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徐洪的岗位为部门项目经理,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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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新签的劳动合同中,同样有如“...若乙方提供的证件存在虚假,甲方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

2017年11月1日,公司向徐洪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

由于你的毕业证信息无法在国家指定网站上查到相关信息,且公司向你提出疑问后,你既未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你的学历真实有效。

基于此,公司有理由认为你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学历的欺骗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徐洪在当天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此同时,公司也申请仲裁,要求判定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徐洪赔偿公司为其补缴的社保费、多支付的工资20565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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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徐洪103333.33元,驳回公司全部申请请求的裁决。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徐洪在入职承诺及劳动合同中均签订了确保自己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的承诺,而这些信息均是公司是否会录用徐洪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此情形下,徐洪提交假的学历证书,显然属于采取欺骗的方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行为。

虽然徐洪表示从公司给他晋升加薪并续签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公司对他的能力是认可的,但是诚信是劳动者的最基本要求。徐洪在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可见其存在主观上提供虚假信息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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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法院对于公司主张徐洪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属于用欺骗的方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予以采信。

因此,法院确认徐洪与公司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同样无效。

故,公司以徐洪提供虚假学历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同,无需支付徐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于徐洪而言,即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其本人确实提供了劳动,公司亦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

对于公司要求徐洪退还公司多支付给徐洪工资的主张,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和徐洪同等岗位员工的工资,且徐洪已经付出了实际劳动,故公司要求徐洪返还公司多支付的工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要求徐洪返还缴纳社保的费用,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亦无需支付徐洪赔偿金103333.33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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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徐洪,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徐洪提供虚假毕业证入职的行为属于通过欺骗建立劳动关系属实,且徐洪在入职承诺、劳动合同中亦签署了相关的承诺声明,因此对于其欺骗行为应当明知。

2017年5月双方虽然续签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劳动合同系双方自2015年5月建立劳动关系并一直存续的体现,故不能将两份合同分开来看。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双方自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不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作出驳回徐洪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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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审结果依旧不服的徐洪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申请理由有二:

1、自己的技能水平是完全可以胜任公司的岗位需求的,这从公司给自己晋升加薪并续签劳动合同以及自己所考取多达6本的职业资格认证证书就可以看出。

而且自己在公司工作长达2.5年,能够达到岗位要求且没有给公司造成过任何经济损失,公司应该就直接辞退自己给予补偿;

2、由于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所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也是错误的。

高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徐洪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的前提下, 仍签名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该行为显然属于通过欺骗的行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两审法院以徐洪提供虚假学历、采取欺骗的方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不不当。因此无需支付徐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北京高院作出了驳回徐洪再审申请的裁定。

入职两年后因假学历被辞,还被要求退工资、社保费20w!高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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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件的判罚,我想就不做探讨了,毕竟高院的判罚摆在那里。其实我更想从一个HR的角度聊一下这种“翻两年前的旧账”是属于什么操作吧~

像案例中的情形,一个入职两年多的员工,晋升也已经半年多,为什么会突然关注学历的问题?这本身就有问题!

问题就是公司很有可能是因为某些原因,产生了“不用这个人”的想法。但是劳动法立在那里,平白无故的辞退一个人,赔偿金也是一笔钱,尤其是那种高收入的岗位...

入职两年后因假学历被辞,还被要求退工资、社保费20w!高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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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想到的就是怎么能找到对方的问题,因为这样才能0费用实现公司“不用这个人”的目的...

这也是为什么我总主张那些通过简历造假的人低调一些的原因:作为既得利益者,悄默声的享受就好了。这世界谁也不比谁傻多少,很多时候公司不是不知,而是“装作不知”。因为他现在需要你为他创造利益!

等哪天用不上你了,手起刀落那就是分分钟的事。因为你别忘了,在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甚至劳动合同上,都有这类似于“确保一切真实有效,否则...”的承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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