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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反诉认为合同无效,其对原告证据质证

 文豪学者 2023-01-26 发布于山东
最高院: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反诉认为合同无效,其对原告证据质证时还需要再次提出合同无效的质证意见么?

佰杰房产公司主张:
佰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佰杰家居广场项目自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产证,属于违法建筑,案涉《委托经营管理民兵训练中心房屋合同》自始无效。
一、二审判决按照有效合同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属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动查明的问题,但一、二审法院没有对此进行审查,而是按照合同解除的思路进行审理,属法律适用错误。

最高院再审认为:
关于原审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及合同效力的问题
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为土地并非房屋,本案为反诉案件,本诉质证中佰杰房产公司对《凯里军分区土地租赁合同》及《委托经营管理民兵训练中心房屋合同》(以下统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并未提出异议,且本诉部分的生效裁判已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效力确认为有效,本案一审法院亦对此进行了确认。故不存在一、二审法院未审查合同效力的问题,由于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实质问题就是凯里军分区在收回案涉房屋后如何补偿佰杰房产公司,故此一、二审按照合同解除的思路审理本案亦无不当。

因此,一方面佰杰房产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佰杰房产公司主张因租赁合同无效,凯里军分区应向其全额返还建房款和支付利息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申5583号·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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