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场所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所调整的娱乐场所呢? 小编带您一起来学习了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 规定与解读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政策解读”栏中刊登的《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中,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的有关负责同志对《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是,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据此,免费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不是本《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是,它是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据此,单位内部专门为本单位职工、家属服务的场所,本《条例》不调整。 三是,它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据此,专门提供各种演出的场所,也不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这类场所,应纳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调整。 一类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 另一类是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 来源:文化简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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