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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虚假申报被以偷税处罚

 税和湛蓝 2023-02-05 发布于甘肃

税和湛蓝:

     如图示,高某投资4家合伙企业(在同一地址注册户),且通过4家合伙企业转让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公司的股权。那么,因为是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不是高某个人),所以,接收方深圳*有股份有限公司,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故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推荐参考阅读: 合伙企业与 67 号公告)。

     个人合伙人高某,等于从4户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应在税款所属期(笔者观点是2017年6月)的申报期(2017年7月15日前),分别就从4户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进行预缴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A表;且在2018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汇缴申报,分别填报B表。

      另外,因为高某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所以还应该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行汇总申报,填报C表。

      如果高某按期完成了上述纳税申报,则合伙企业给高某实际分配时,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本税案,文书中提到高某未据实进行汇缴申报填报B表:个人账户收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那么,是虚假进行了0申报?是否填报了C表?或者属于未据实填报C表?文书中均未详细明,也未见处理,整体来说说理不够充分)

图示:

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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