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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

 淡马锡资本 2023-02-05 发布于广东

       建设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通常情况下,常常以项目部的方式施工,而在对项目部管理上,往往是通过使用项目部的印章,进行相应的工作,包括签订劳动合同,这么做,高效解决某些问题,但同时又会带来的一定的风险。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判决显示: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材料等方面,并不包括对外签订合同之使用。在司法实务中使用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当时项目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代理行为,最终确立以项目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有还是无。    

       我国《民法典》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来承担。同时504条又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对外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两个规定看,项目部公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力,需要看行为人的身份,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部负责人,若是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部负责人,那么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又是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那么这个时候,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是超权或越权则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并不是独立主体,因此他是在施工单位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若项目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如果施工单位对项目部的行为,进行追认,则合同成立,反之则不成立,因此也不对施工单位发生法律效力。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表见代理,我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代理行为有效。若是与项目部签订合同的第三人,有理由相认项目部有代理权,那么则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对施工单位发生法律效力;反之,签订的合同则无效,对施工单位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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