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非典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确认审查

 徐尚伟律师 2023-02-07 发布于浙江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09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某服务局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许某

【基本案情】

许某于l994年通过某服务局的家委会负责人贺某介绍进入某服务局工作。某服务局认可许某曾在上述地点提供看车服务,后于2003年成立物业公司负责提供物业服务,但不认可系为其单位工作。双方认可许某的报酬来源为某服务局出租其宿舍楼中部分房屋的租金收入,通过贺某以现金形式发放,其中2015 年至2016年期间因家委会账目资金调查需要,由该单位后勤处人员金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许某发放工资。

某服务局主张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故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等。许某则主张其受某服务局的员工贺某指派进行工作,时间长达25年,持续而稳定,工资也由某服务局发放,双方不仅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许某也需要受某服务局管理和规章制度制约,其提供的劳动也是某服务局的业务组成,双方之间理应存在劳动关系。故许某不同意某服务局的诉讼请求,亦起诉要求其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交保险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等。某服务局坚持其起诉意见,不同意许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许某与某服务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非典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确认审查。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具备人身依附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首先,根据许某的庭审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从用工主体而言,家委会并非某服务局的内设机构或部门,贺某作为某服务局的工作人员虽担任过家委会负责人,但不能据此证明家委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亦不能证明家委会的历史职责应由某服务局承继。其次,从工作内容及报酬发放来看,双方认可许某从事看车等工作,报酬直接从贺某处以现金方式领取,且认可其收入系从出租房屋租金中支出,自始至终并非直接源于某服务局财务支出。再次,某服务局为事业单位,许某从事的工作为看车,不属于某服务局的业务范围;且许某自述由贺某安排其工作内容,由贺某进行工作管理,贺某亦认可许某的具体工作内容由其进行安排,并不直接受某服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内部规章制度的管理。最后,贺某出庭作证称其招用许某做临时工,并未向其告知系某服务局招聘,许某与某服务局之间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许某曾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亦可推知许某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等并无明确认知。综上,许某与某服务局之间并不存在接受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管理等紧密的人身依附性,亦不存在直接受领劳动成果、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法意义上的财产从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许某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服务局支付工资等项,均不予支持。某服务局亦无需支付许某相关费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某服务局与许某之间自1994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服务局无需向许某支付2011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47560元;

三、某服务局无需向许某支付2017年1月1H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问未休年休假工资6069元;

四、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将除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外的很大一部分非典型劳动关系和非典型劳动者排除在外。近年来非典型劳动者群体规模迅速扩大,其劳动关系确认成为劳动争议审判中占比较大的案件类型,这也对劳动关系审查认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标准提出了时代化的新需求。

1.人身依附性的审查认定随着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进入劳动弹性化的时代。劳动者依赖雇主赚取稳定工资的全职就业率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呈现出下降和增长放缓的趋势,以固定就业关系为主的从业格局向灵活性和多样性转变。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平台交易对象从商品拓展到服务性劳务,"平台+个人"的模式通过智能终端与企业开发的应用软件相联系,迅速匹配消费者需求与服务方供给,增加大量的灵活就业岗位。在这种模式下,企业的主营业务通常仅为软件开发,而非劳务服务提供本身,弱化了劳务服务提供方与平台之间的依存关系,从而区别于典型劳动关系。但对于如快递员等众包形式劳动者而言,企业平台却可以通过大数据、黑箱算法等技术手段对派送的时间、路线、评价等服务项目进行控制,从而实现对劳动者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人身限制。

因此,对人身依附性标准的审查认定不能仅以形式上所呈现的关系加以判断,而应当加以细化:

(1)劳动者是否有拒绝劳动任务的权利;

(2)劳动者是否必须完全遵守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有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方式和任务指挥命令的权力;

(4)用人单位是否有对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监督考核的权力;

(5)用人单位是否有根据企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进行惩罚的权力且劳动者必须无条件接受企业的惩罚;

(6)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禁止劳动者与其他用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

2.经济从属性的审查认定

劳动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换取对价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交易过程。因此,劳动者与其为之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联系,也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仍以众包骑手为例,非典型劳动者的收入组成看似完全取决于其接单数量,而非来自平台企业的经营收入,但平台企业的经营收入系来自骑手的接单抽成,且骑手的收入需要经过平台企业账户转账支付,平台还从每单中扣除一定的商业保险或技术费用。可见平台企业的经营收益系建立在骑手劳动基础之上,双方之间存在本质上的经济从属性。

据此,可对经济从属性审查标准进行如下分解:

(1)劳动者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或收益;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用工关系中各自的风险负担程度;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技能的依赖程度;

(4)劳动者从某一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收入占个人经济收入的比例;

(5)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各种税收或者为其购买了补充商业保险来分担用工风险。

3.本案的审查认定

具体到本案,同样可以依据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二原则进行劳动关系的审查。

首先,许某自述经某服务局家委会负责人招录提供劳动,但在工作过程中从未实际到某服务局工作地点参加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会议等管理活动,也没有受到某服务局对其劳动过程或成果的考核等,某服务局更没有对许某只能从事家属楼自行车管理工作而不能与其他用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做出禁止性要求,因此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

其次,虽然许某的劳动报酬曾经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但其经费来源为出租房屋租金,出租房屋并非某服务局的业务范围,房屋租金也不是某服务局的业务经费来源或经营收益;且许某从事的看车工作与出租房屋的租金收益亦无直接关联。许某和某服务局之间难以建立从属性的经济联系。

综上,许某并非依附和从属于某服务局的非典型劳动者,双方之间不存在典型或非典型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应当综合二原则各细化标准进行考察。与许某类似的劳动者权益,则可以通过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或社会福利规范加以保护。


编写人:北京金融法院 王玫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李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