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日前公布,有这些新变化: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三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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