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佳龙花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秩序,保障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杨浦区佳龙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佳龙花园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概述(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 (一)本住宅小区设机动车停放车位 1306 个,其中地面公共停 车位 900 个、地下固定停车位 406 个。 (二)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236287 平方米,其中住宅 200464 平方米,1850 套; 非住宅:35823 平方米(包括商铺 47 户)。小区拥有的停车位数量与房屋套数比例小于 1:1。 专业术语(本规定中有关术语含义) (一)固定车位:指地下车库停车位。 (二)公共停车位:指地面停车位(包括原始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及其他区域设置的临时停车位)。 (三)产权证:指房屋不动产权属证。 (四)包月车辆:指车辆使用人以包月缴费的方式在公共停车位安置停放的车辆。 (五)业主车辆:指车辆所有人上记载的姓名与本住宅小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姓名一致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为单位,且本住宅小区业主为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应提供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单位登记证明)。 (六)租户车辆:指房租赁合同与车辆所有人相符车辆。 (七)外来车辆:指不属于前二款规定的车辆。 (八)僵尸车:指停放在本住宅区域内长期不使用的机动车,且超过半年未支付停车位租赁费,或长期无人使用维护,导致外观严重污损、或车身严重残破、或车轮不全的无主车辆。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杨浦区佳龙花园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和管理,主要针对小区内的各类停车位(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拥有产权的固定车位、尚未出售的地下车库停车位、公共停车位、临时机动车位等)实施全覆盖的管理。 第二条 (车辆登记) (一)业主凭不动产权证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补充证明材料;租户凭租赁合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到本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申请登记,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核准后,将车辆信息登记备案或录入车辆管理智能识别系统,全部审核、登记、录入流程不超过 7 个日历天。 (二)车辆停放人应如实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便利。登记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三)不予办理停车登记的几种情形: 1.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货运车辆或特种车辆; 2.装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3.核定座位数>7 座的中大型车辆、货运机动车; 4.当固定停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后,不予办理该产权人名下车辆在公共地面停车位登记。 第三条 (停车位的使用)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优先使用。 1.尚未出售的固定停车位,应出租给本小区业主停放; 2.地下产权固定停车位安装新能源车自用充电装置:应经产权人同意,并委托专业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企业监督下安装。严禁此类停车位充电装置对非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开放共享; 3.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的固定停车位之外区域,设置的公共停车位,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或其他人专用; 4.未经许可不得在在公共停车位安装私人自用新能源车充电装置,严禁此类公共停车位变相为新能源车的固定停车位,禁止新能源车飞线充电。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类似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现、劝阻、取缔及报告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好隐患消除等工作。 (二)本小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位优先保障业主第一台车辆停放。 1.当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停放申请时,应满足业主第一台车辆在公共停车位停放需求。在车位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向租赁户提供一台车辆在公共停车位停放服务; 2.若业主已在其产权房名下登记了包月车位的,该房的承租户不得再申请包月停车额度; 3.商铺租赁户按每个产证一停车位额度配置,当单个产证面积每达 200~400 平方米时可提供 2 个停车额度。 (三)当小区公共停车位在册包月车辆数大于全部公共停车位900 辆的 10%时(即 990 辆),启动临界点控制措施。按照“业主优先、每户首辆车优先”原则排序,限止及取消部分公共停车位包月车辆停放。 1.确保业主在公共停车位第一辆包月车辆停放; 2.先取消非业主公共停车位已存在包月的第二辆车辆停放; 3.其次取消业主公共停车位已存在包月的第三、二辆车辆停放; 4.不向新租赁户开放包月车辆停放(商铺租赁户等其它单位除外)。 (四)公共停车位包月使用,按“产权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 一致优先原则。 1.一是优先满足产权人和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一致条件的,其次满足产权人和驾驶人一致条件的; 2.二是满足产权人与实际居住人能证明亲属关系的(仅限父母、配偶及子女),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一致并是实际居住条件的的; 3.三是满足实际居住本小区,车辆所有人是产权人,并为企业从事道路运营者,其车辆所有人、产权人、驾驶人一致条件的; 4.四是实际居住本小区,产权人是法人代表的,车辆所有人与单位名称一致条件的; 5.五是满足住宅租赁户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车辆所有人与租赁人或居住证一致条件的; 6.六是满足商铺租赁户等其它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车辆所有人与工作场所一致的; 7.自本《佳龙花园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生效起,暂不受理新增的第二辆机动车包月停放事项。 第四条 (停车管理服务单位与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是本小区停车管理执行方,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停车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小区停车管理规定及临时管理规约中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 (四)制定停车管理人员的职责、发生紧急情况的迁移车辆处置预案、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等。 (五)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划设非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划设车位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 (六)做好公共停车位、固定车位使用情况登记,供业主查询。 (七)在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八)保障小区内各种停车设施设备完好。 第五条 (停车位的出租) 用于停放汽车的固定车位、公共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地下车库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需求后仍有空余的,车位产权 人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该等承租人在本小区内发生 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固定车位产权人将需出租 的车位优先租给本小区业主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租车位产权 人应当将车位承租人的协议、车牌号、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物业管理 企业。 第六条 (车辆停放与收费、权限、条件) 一号门岗外小广场停车位暂定:18:00-8:00 不对外开放,为小区业主专用停车场。本小区一般情况下,不容许大型车辆停放。遇特别需求大型车辆进入小区,应事先报备,经物业管理企业批准后方可进入小区。 (一)车辆停放收费、权限及申请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业主(含商铺业主)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150 元/月,已存在的第二、三辆车分别为 250 元/月、400 元/月。 2.车库产权人固定车位收费标准:85 元/月(管理费) 1)若B 车需地面包月 150 元/月; 2)已存在的第三辆 250 元/月。 3.65 岁以上产权人名下无包月车的独、孤老人子女探望享受停放机动车收费标准,需业主本人申请,并定车定人。经公示及居委会、业委会获批,由业主承诺后可: 每天一次性免费停放 2 小时(含 0.5 小时免费时间段),超时按外来车辆收费。 4.业主短期驾驶机动车进出小区停放着可: 1)收费标准 75 元/月,限月累计停放 120 小时(含),超时按外来车辆收费; 2)限产权房名下无包月车位的产权人申请,每个产权房名下只能申请一辆额度; 3)产权人和驾驶人一致并是实际居住的。 5.住宅租赁户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300 元/月,已存在的第二辆 600 元/月。 6.未出售的固定车位租用收费标准:已存在的 500 元/月,承租人不得转租。 7.固定车位车辆占用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 日每次停放 1 小时(含)/免费,超时按外来车辆收费。 8.商铺租赁户停车收费标准:400 元/月,已存在的第二辆 600 元/月。按指定地点限 8:00-21:00 时间段内停放,超时按外来车辆收费。 9.单位及运营车辆停车收费标准:1500 元/月,需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且获批 10.外来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1)8:00-17:00 时间段内,每次停车 0.5 小时内免费,超过 0.5 小时到 1 小时(含)为 10 元,延续停放每小时为 5 元,最高 50 元。 2)17:00-8:00 时间段每次停车 0.5 小时内免费,超过 0.5 小时 到 1 小时为 10 元,延续停放每小时为 10 元。3)24 小时最高收费 200 元/辆。 (二)固定车位用户设置AB 车辆的条件与限制 1.固定车位设置AB 车辆的必须是产权人自用车库,并 AB 车辆是同一产权人或实际居住人名下的机动车; 2.需AB 车缴费日期为同一截止日(仅限一台是缴纳固定车位管理费,另一台为缴纳地面包月停车费的); 3.固定车位设置多台授权入库,其它车辆未缴纳地面包月停车费的,自第二辆驶入小区起,即按外来车辆收费。 (三)停车收费凭证 车辆停放人应自觉按照约定交纳停车位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临时停车费。停车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规范收费,不乱收、不多收、不漏收,收费后应向交费人出具专用票据。 (四)公安、国安、消防、急救、环卫、公共服务、应急维修及其他行政机关等因工作需要的公务车辆进入小区,免收停车费。停车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引导和密切配合,并做好记录。 (五)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合同及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车辆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 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应规范使用停车位并遵守以下约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占用、堵塞、封闭行人和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与消防通道登高面、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三)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跨越车位线停放,避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四)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和停车毁绿。 (五)不得在公共停车位擅自设置地锁及其他障碍物。 (六)对于长期停放且不交费的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单位可通过公告、电话等方式告知车主主动移走车辆。车主拒不移车的,由停车管理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强制拖离, 因拖车产生的牵引、临时停放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车主承担。无法联系车主的, 停车管理单位应报请街镇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违约的特别处理) (一)发生本规定第七条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停车管理 单位应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予以记录,并告知业委会。业 委会可以在小区内公开曝光警示。一年内累计 3 次公开曝光警示,且无效的,对业主车辆可采取暂停包月停车待遇一个月(退费)、对租 赁户车辆可采取取消包月停车资格、对外部车辆采取禁止入内等措施。 (二)因车辆停放或行驶不当,造成共用设备设施、绿化、道路或其它物损的,车主应当主动向停车管理单位报告,并负责及时修复或按照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者,经查实后,授权停车管理单位限制其车辆进入小区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故意损坏道闸、殴打辱骂停车管理人员、封堵小区出入 口或通道等恶意行为,停车管理单位可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或处罚, 行为人须对其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对于长期停放的无主机动车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处理或经向公安和居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等备案后进行处理。 (五)车辆停放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采取对车辆实施上锁及临时性不 得移动措施或报公安部门处理。 1.发生下列违规停车现象的: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影响行人和其它车辆通行、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及发生其它违规停车等行为的:第一次劝告、车上张贴警告标识并通知立即整改。第二次上门警告并立即整改。第三次上门警告并立即整改,在居住地门大厅张贴整改警告单,并支付管理成本 50 元/次。第四次上门警告并立 即整改,在小区公示栏进行通报,并支付管理成本 100 元/次; 2.擅自占用他人固定车位的:上门警告并立即整改,支付管理成本 50 元/次; 3.发生占用绿地、毁绿停车现象:上门警告并立即整改,支付管理成本 100 元/次,造成毁绿或其它设施损失的按实赔偿。 第九条(管理成本收取与使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对违规停车的处理过程中增加的管理成本,由物业管理企业自收自支。 第十条(解释权) 本《佳龙花园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解释权归佳龙花园业主委员会。 佳龙花园业主大会 佳龙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2022 年 2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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