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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遭物业拒绝 法院这么判!

 风水地气李焕民 2023-02-09 发布于河南

原标题:法治故事丨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遭物业拒绝 法院这么判!

现如今,新能源汽车越来越受到车主的青睐,然而不少车主在安装充电桩时却犯了难,有的物业公司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充电桩进小区,江苏南通的顾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最终他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以安全隐患等为由

物业拒绝配合办理手续

江苏南通的顾先生购买了一辆充电汽车,并计划在自家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根据规定,安装充电桩需要提交车位权属证明、汽车购买证明和物业公司的同意安装证明等。但小区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理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顾先生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均没有获得进展,于是将物业公司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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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顾先生:我的诉讼请求是第一条,判定被告向原告出具盖章同意的居民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并在供电企业现场勘察及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第二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物业公司称业主诉求

超出物业服务合同范畴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物业公司称,顾先生的诉求已经超出了自己和顾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范畴,因此无法满足顾先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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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物业公司经理:起诉我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这件事情没有合同,我跟你的合同上没有这一条,我在现场说,你这个服务已经超过了我们物业服务合同范畴以外,我们跟你签了劳动服务合同里面没有这一款,也没有这一条。

物业公司称安装充电桩

侵害其他业主权益

虽然原告顾先生提交了自己的房产证与车位产权等证据,但是被告物业公司称,小区没有独立的新能源车位。在燃油车与新能源车混停的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涉及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第二,原告的车位产权虽系他个人所有,但需要在地下车库的墙面上安装相关设施,以及电路的改造,这属于对公共设施的利用,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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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物业公司经理:不是说我们物业不做这个事情,我们是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安全方面,第二个是第三方产权人的权益方面,也做适当的考虑。找到一个平衡点,使燃油车的车主,也能接受,你们购置充电汽车的车主也能接受的情况之下,物业来推进这个事情。所以说不存在说物业没有服务,没有说拒绝你。

庭审中,原告顾先生出示的另一份证据,则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南通市本地出台的指导意见与通知,主要内容涉及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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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顾先生:三个政策文件,包括《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3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 1611号。还有《南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及附件,证明根据政府文件规定,被告有同意原告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申请并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且其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材料系原告向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的前置程序。

对此,被告物业公司认为,这些政策文件均为指导性意见,并不是法律规定,同时被告提出,物业公司也曾经与当地相关部门协商过此事,一直在努力为业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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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物业公司经理:协商过此事,区住建局也来过现场,他也同意我们物业的看法,就是说拿出一个相对的独立空间,用于居民安装充电汽车的充电桩,相比较而言,危险系数更大地降低,因为我的地下车库每天晚上停600多辆燃油车。

然而由于该小区建成已有数年,小区居民也早已入住,在现有规划中开辟出用于充电的独立空间并不容易。

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争议问题

作出回应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对双方的争议问题作出了回应,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呢?

法院对业主响应节能减排要求

予以肯定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业主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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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官 何佳伟:在我们这个案件中,原告他是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具有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其有权申请在其私有车位安装充电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法院认为,充电桩系实现新能源汽车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被告同意安装充电桩也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促进被告与广大业主良性互动的范畴,有利于小区的和谐发展,亦为物业服务应有之义,被告应积极履行该义务。

物业管理权行使不当

有违其职责要求

现被告以存在安全隐患、停车位无法安装充电桩等为由拒绝配合原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物业管理权行使不当,有违其职责要求,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生态文明的理念。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完成安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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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何佳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原告提交的《同意建设意见书》上予以盖章同意,并在供电企业现场勘察及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给予必要配合与协助。

合同虽未涉及相关规定

但属物业服务范畴

随着技术进步,新能源车的不断普及,居民对于在自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此类案件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法学专家表示,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中大多并没有对新能源车、充电桩进行规定,但这并不表示物业公司可以据此拒绝业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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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根据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这里面就是说,业主在自有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它必然涉及电线的线路安装布线,所以这些措施的过程中,物业的协助显然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我们从实践中来看,一般的物业合同不会写得这么细致,会写到像电动汽车的车位充电桩安装这样的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这仍然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提供的服务内容。

充电桩安装是否有消防隐患

由专业人员评估

同时,对于物业公司提到的消防安全隐患,法学专家认为,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小区业主,都不能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阻止其他业主安装充电桩,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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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在供电企业出具了相关的文件之后,最后充电桩的安装也是由有专业的资质的企业去施工,供电企业会作出非常专业的判断。物业服务企业就不能自己作出一个主观的预测,或者根据一些业主的个人意见来阻碍其他业主的合理的请求。它原则上不会影响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所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也不能阻碍业主自己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专家表示,充电桩安装后,业主与物业公司还应当肩负起安全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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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对于线路的专业检修维护,这应该是属于供电企业的职能,那由此产生的费用肯定是属于用户属于业主个人来负担的,物业只是负责常规的,对公共空间的巡查、监督。比如说发现线路有隐患,及时告知业主和供电企业,这里面由供电企业本身来采取相应的措施。

为解决充电桩安装难

多部文件出台

日前,相关企业已经为顾先生安装好了充电桩。记者了解到,随着新能源车的普及,充电桩安装难,也成了不少老旧小区的“痛点”,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多份意见、通知,多方面发力,帮助居民解决“充电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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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南通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副主任 袁轶:很多老旧小区,车位是没有固定产权的,居民都在反映老旧小区没法安装充电桩,对这方面的呼声也比较高。我们全市也出台了新的政策,明确我们在规划的时候,新增车位的10%的比例,去进行规划建设公共的充电设施。

同时对于有固定车位有条件安装充电桩的小区,物业公司也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升服务,配合业主安全、及时地安装充电桩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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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因为新能源汽车本身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保护环境的优点,它符合我们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确实这些年我们是在积极地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所以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当然我们肯定有配合国家政策实施落地的义务,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和客观证据,我们是没有理由阻碍国家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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