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职务发明规定的完善问题 现行离职后职务发明的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一年”约束的是发明创造行为,对原单位来讲其产生的后果是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在职职务发明是一样的。离职后职务发明虽然与原单位的科研活动或成果具有相关性,但其毕竟是新的科研行为并产生具有实质性特征的新的发明创造,有关在职职务发明和离职后职务发明的规定应有所区别,针对离职后职务发明对原单位的法律保护和利益补偿应该是递减于在职职务发明。“一年”应该约束专利申请行为,是对原单位专利申请的补偿机制,即“一年”是对离职后相关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禁止期间。简单地讲,离职人员可以延续先前的发明创造行为,但一年内不能就该相关技术申请专利,将这一年的技术竞争的期限利益让位于原单位。建议将前述规定修改为“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以实现对在职职务发明和离职后职务发明的区别对待,实现立法技术和价值平衡的更好效果。 离职后职务发明不应存在前后两单位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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