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2020年3月11日,雇主王某与保姆李某签订了《家政服务居间协议书》,约定保姆李某在王某家中日常照看婴儿,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6时,月工资为8500元/月。该协议第九条,保险及责任承担,“是否参加保险处,为否”。双方向A家政支付1250元服务费。 (二)2020年5月20日,保姆李某在家中照顾孩子过程中在厨房台阶处摔倒,当日就诊北京市某骨科医院,住院11天,医疗费等花费3.2万元。 (三)保姆李某认为A家政公司和雇主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2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保姆李某系为雇主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理应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而保姆李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理应在工作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 二、关于A家政责任承担。 因家政公司非接受劳务一方,其完成了居间服务,在居间过程中未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等情况,故家政不承担损害赔偿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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