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个人同时打两份工违法吗?

 我篮有虾 2023-02-21 发布于广东

当今社会赚钱不易,家庭和工作的压力会迫使有些人去打两份工,一天在两个工作单位上班。那你是否知道一个人打两份工合法吗?算不算劳动关系呢?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呢?本期带领大家一同分析一则案例,文末有答案哦。

基本案情

阳某于2020年6月入职A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为下午16点至晚上12点。7月又入职B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30分至下午15点30分。

2021年1月,A公司与阳某解除劳动关系。此后,阳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阳某与A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阳某主张自己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诉请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A公司辩称,阳某在入职A公司的同时与其他单位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其与阳某之间为非全日制的兼职关系,且阳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同意向阳某支付任何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未证明阳某因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对完成A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故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遂判决A公司向阳某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完以上案例,小编不免有些疑惑,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否与两个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呢?让我们来听听工会律师是如何解释这两个问题的吧!

01

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即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02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虽然与全日制用工存在差异,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阳某系A公司招用,其为A公司提供劳动,受A公司管理,从事的业务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A公司亦向阳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等达成了一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性质特征。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我们要提升自己对工会法、劳动法的熟悉度,加强劳动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不知法犯法,共同维护健康稳定的就业环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