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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设立分公司只为买社保,税务问题怎么办?

 二哥税税念 2023-02-23 发布于四川


有个朋友问二哥,他们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分公司,目的就是给异地的员工在当地交社保。
据二哥了解,很多公司有异地的员工,这些员工都想在当地缴纳申报,有一些公司就找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给这些员工购买社保,但是稍微正规的公司不会这样操作,因为这样操作多少是有风险的。

网上出了这么两个案例,大家可以看一下:

1、深圳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被罚91.2万元。判例如图:

内容就是:人力资源公司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违法。
2、北京朝阳区社保中心查处某公司委托济南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员工胡某在济南缴纳社保一案,判定其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要求公司补缴胡飞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不服该处理意见,先后向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法院及中院进行行政复议、诉讼及上诉,但均被判其行为不合法。
北京市三中院最终认定:胡某于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在其社会保险登记地北京市朝阳区为胡飞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为胡某在山东省济南市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人力资源代缴社保所做的各类筹划都是违法的,有风险,正规公司也没必要冒险。
既然事情有这个事情,违法的事情也不能做,很多公司就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异地分公司名义给当地的员工购买社保,发放工资,自然也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那么相应而来的其他问题也困惑了不少朋友,就是分公司的账务和税务如何处理。
1、分公司账务问题
分公司肯定是要开立银行账户的,毕竟你要自己申报缴纳申报,必须有自己的银行账户,至于分公司是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个二哥觉得视情况而定。
就这个目的成立的分公司,其实其本身就类似一个成本费用中心,说白了就是一个只发生费用的部门而已,没有任何经营业务收支,所以单独建立账套,单独核算的必要性不大,徒增工作。
这种分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报账制,通俗的说就是发生的费用直接在总公司做账就行了。
唯一要注意的就是,因为毕竟也是一个单独的部门,出于管理和考核的需要,在总公司账套记账时候最好能细化一下,单独把这块费用区分开来。
具体而已这个主要是在财务核算时候通过设立单独的部门,或者单独的明细科目,这个就根据你公司财务软件自己思考设置即可。

2、分公司税务问题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律形式上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但是完全不影响其实独立的纳税主体。
01#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以分公司正常情况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是就本文情况的分公司,实际上没有任何经营业务,也不产生任何增值税应税行为,其本身就是一个带着特殊目的的分公司而已,所以个人建议不做增值税税种认定,以免每个月零申报非常麻烦。

02#
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主体,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所以正常情况下分公司都是不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跨省分公司的话,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57 号规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但是作为一个只缴纳社保,发工资的分公司,其实也没必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57号也有相关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企业在备案的时候,注意选择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可以不用分摊,也可免于申报。
03#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这块就应该以分公司名义来代扣代缴了,这样这部分员工的个税记录,社保记录,工资发放都在同一个地方,保持一致性。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需要认定税种,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
企业按实际发放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实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即可。

04#
其他税种
如果涉及就核定缴纳,没有自然不需要核定,对于一个单纯为了缴纳社保而成立的分公司,本身就没啥涉税义务。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类似义务,如果有,可以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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