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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和稀泥式”做法

 以法为剑 2023-02-24 发布于云南

原创: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目前,我国道德领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失范”“滑坡”等问题,需要借助法治手段,将突出问题纳入到法律调节范围中,增强法律惩处力度,建设具有普遍伦理意义的“底线道德”原则,激发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我净化能力。

【事件背景】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6日举行的第二十二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人民法院要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善于运用司法手段推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会议指出,人民法院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释法要旨】面对诸多的社会问题,道德的社会调控功能有所弱化,强化法治手段,成了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坚决杜绝“和稀泥”做法

@一直以来,社会存在一种不好的价值导向,因中国自古就有“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所以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死者家属一般都是不问对错,就认为对方必须承担责任。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法院面对一些难缠当事人,不尊重法律规则,一味地迁就所谓的“弱者",以息事宁人为目的,滥用公平原则,帮着“弱者"找"替罪羊”,维持“平衡",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往往产生很多和稀泥式判决。

@ “见义勇为者反受牵连、扶老人者害怕被讹诈;擅自进入封闭的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正常行驶的司机却被索赔;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喝酒后意外猝死的,却要求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罔顾水库的“禁止游泳”警告牌执意游泳而溺亡,水库管理部门却被诉赔偿;损害他人利益去偷鱼,溺亡后却以池塘承包人或所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要求对偷鱼者之死担责;抓小偷,小偷在逃跑过程中摔死,小偷家属向追小偷的人索赔……”等等“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的情形,行为人因小恶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法院判决时往往和稀泥,在过去很常见。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运用司法手段推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精神,"和稀泥"式判决方式从法律规定上予以否定,法院法官滥用“公平”原则判案的情况也可能即将终结。

2、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道德风险

@现代社会中,受市场化、功利化的影响,在现代社会环境中,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道德相对主义,使传统的“是非”“善恶”评判标准经受着严峻的考验,道德被越来越多的人肆意践踏,社会生活领域中产生越来越多的价值观异化,社会责任感淡化现象。运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传统美德的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

@为了让索赔者不上访、不闹事,维护表面上的和谐、维稳局面,而在责任问题上和稀泥,想方设法找被告过错让其赔偿,过分强调让当事人满意,为了息事宁人而放弃原则,这样的和稀泥式判决,使得“死者为大”的人之常情成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潜规则,使得违法行为可以逃避追责甚至得到补偿,向全社会传递了混乱甚至错误的价值导向。这样的判决是对守法者的不公,更是对破坏秩序者的变相鼓励。 改变“死者为大”“谁弱谁有理”的“和稀泥”式判决,让法治在阳光下运行,并亮出刚性和力度,才能更好地彰显法治的力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结 语

通过法律原则指引判决方向,运用法律规则的同时予以价值观的阐释,合法导入道德规范,借助核心价值观与道德话语强化裁判说理的社会效果,作出合理的判决结论,才经得起专业的批判和社会的审视。

(作者‬: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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