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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网

 土特产007 2023-02-27 发布于陕西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不是属于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发放是否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杨某于2013年3月入职某公司,岗位为装配工。2019年3月,杨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治疗后于2019年10月回公司继续工作。公司未发放杨某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此后,杨某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20年7月,杨某以未按时发放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该劳动报酬,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发生工伤后,部分用人单位往往以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待遇或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发放标准不能确定等为由,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停发工资或未按照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仅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甚至在职工伤势稳定、恢复工作后仍以工伤尚未处理为由不予发放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此举客观上导致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福利待遇遭受损失,也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案判决用人单位在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旨在惩戒用人单位的此种违法行为,以此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全面保障工伤职工应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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