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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工程结算无权代理结算

 世昌崇文 2023-03-01 发布于河南
法院观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曾在签证单、停工损失单、结算单上签名,虽均涉及工程款的结算,而由于案涉工程并未完工,结算需要双方对面积、签证、工程的完工程度等协商后方可做出,故该技术负责人的结算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裁判理由:关于夏子龙是否具有结算权利的问题。夏子龙系南阳建工集团负责技术的工作人员,双方并无异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夏子龙系项目部负责人,缺乏证据证明。夏子龙可以在其负责的技术职务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超出其职责范围内,其无权代理南阳建工集团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到本案,夏子龙在签证单、停工损失单、结算单上签名,均涉及工程款的结算,而由于案涉工程并未完工,结算需要双方对面积、签证、工程的完工程度等协商后方可做出,夏子龙的结算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大清包合同上南阳建工集团一方由郭增立签字,并加盖有项目部印章,结算时却仅有负责技术的夏子龙签字,闫海波也不能提供南阳建工集团授权夏子龙进行结算的委托书,因此,可以认定闫海波对于夏子龙无权代理系明知,该结算对于南阳建工集团不具有法律效力。闫海波根据结算单主张工程款和误工损失、租赁费,证据不足,本院再审不予认定。

案件索引:(2022)豫民再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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