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融资管理,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降低融资成本, 控制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通过增量或存量方式筹集能 够满足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的行为,主要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直 接性融资为主,同时开展融资租赁、保理、小贷及供应链支付 等多种方式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总部及所属各法人单位。 第二章 融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融资管理是指对与融资相关的经济业务进行规划、 管理、控制、评价的过程,具体包括:融资预测、融资决策和 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公司开展融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集团的相关规定; (二)统一性原则:公司总部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对融 资风险进行统一控制;(三)安全性原则:公司融资应确保资金链安全,要权衡 融资结构对公司生产经营、资本运作带来的影响; (四)效益性原则:公司融资应采用合理最优方式,提高 融资资金的效益性,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五)适量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 金缺口为要,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融资预算编制及上报、日常预算执 行及管控,公司商务部负责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银行授 信及各类金融业务具体办理。 第七条 公司重大筹资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 行集体决策,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手续。财务总监对融资活 动进行审核,并提出专项意见。 第八条 公司融资来源除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资金外,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开展债券发行等资本市场 融资,但事先须报集团审批同意。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取得资金的便利性、稳定 性、可转换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则,确定相关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在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取得 信贷资金,但因特殊情况,在合作机构无法及时取得信贷资金 时,经批准可以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取 得资金。 第三章 融资预算及预测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实行预算管理,融资预算是公司年度全 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预算分为:年度融资预算和月度 融资预算。 (一)年度融资预算由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下达的年度生 产经营目标、公司发展规划,结合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提出年 度合理的融资、担保计划,经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后 上报集团审批执行。 (二)月度融资预算是根据各月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每 月银行刚性还贷及票据兑付而制定的月度资金需求计划。月度 融资预算在年度融资预算范围内,每月初由公司财务部编制, 报财务总监审定,履行线上审批流程。 (三)各类投资项目融资实行差异化管理,根据不同投资 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专项融资预算。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融资总额原则上控制在集团批复的融 资预算额度内,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突破预算额度,但须 履行集团预算额度调整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预测以销售预测为起点,估计经营资产 和经营负债、各项费用和利润留存、所需要的外部融资需求, 财务预测主要使用销售百分比法。 外部融资需求=预计经营资产增加-预计经营负债增加-可 动用的金融资产-留存收益增加 第四章 流动资金融资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融资包括自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 构取得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长短期贷款、信托贷款、融资租 赁,还包括集团内部投标保证金拆借、流动贷款过桥等。 第十五条 公司融资成本应根据融资时的金融市场环境,以 公布的同期基础利率(LPR)为参考,兼顾不同融资方式和融资 额度,确定最优融资成本。 第十六条 所属子公司自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预算内借款 融资,由所属子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和财务总 监审批,按内部决策程序自行办理。 第五章 商业信用融资 第十七条 商业信用融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统一集中办理, 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各自授信范围和年度预算额度内,可以采取 应付账款保理融资、开具商业票据、票据贴现取得或支付资金, 但需报公司审批后办理。 第十八条 应收账款保理催收融资,同等条件下应以集团内 专业化公司为主,除非业主方有要求或其他合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 开具商业承兑票据和银行承兑票据应选择公司 合作银行,其中银行承兑票据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40%。 第二十条 商业票据贴现应选择与公司合作的银行,其中银行承兑票据贴现成本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融资成本的 70%, 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成本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预算内开展各类商业信用融资,由需求 项目提出申请,列入资金需求计划,由分公司负责人和委派财 务总监审核,报公司财务部履行线上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类融资及供应链支付要注意错期办理, 避免到期大量集中兑付,造成资金链紧张风险。 第六章 项目专项融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应对项目融资进行充分的可行性 调查,对项目融资的条件、规模、可获得性、预计成本、增信 措施等出具融资专项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规模应当与未来可用于偿还贷款的 净现金流或项目本身资产价值相匹配,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的 90%。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本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在合法合规的 前提下可以运用产业基金,并优先使用集团内专业化公司。 第二十六条 项目融资要统筹安排融资规模及融资方式,根 据施工进度适时放款,确保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七条 项目债务融资需要增信措施的,原则上应限于 项目自身权益,若需要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的,由公司按程序 上报集团公司审批,严禁擅自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融资成本不得高于项目投资报酬率水平 或可行性研究时设定的参考利率。项目融资可以根据融资时金 融市场环境、对公司重要性、可获得性、难易程度等综合判断 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参照集团有关办法执行。 第七章 融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前管理: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收集项目资料; 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洽谈,原则上需要找两家或以上的融资机 构进行商务谈判,以确保融资方案的可比性。融资要综合考虑 公司财务指标状况、公司偿债能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做好 统筹安排,保证按期履约还款。 第三十条 贷中管理:融资计划获准后,商务部应积极沟通 协调解决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把握融资节奏,优化融 资方案并积极落实。公司财务部加强对信贷资金监管,及时发 现和纠正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合 规。未按规定程序、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签订融资协议和担保协议,对违反者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贷后管理:商务部负责收集相关放款凭证和用 款资料,定期编制融资台账,详细反映各融资业务方式、金额、 利息和期限,并提前与相关部门做好本息还款计划,配合财务 总监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 第三十二条 融资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分析报告、项目资料、财务报表均是公司的重要文件,按照凭证装订要求妥善 保管,其他资料按项目或时间统一归集档案文件,进行妥善管 理。 第三十三条 融资工作应遵循公司保密要求,融资方案及相 关分析报告、项目资料、合同协议等文件均属公司保密文件, 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应合理安排还款计划,提前筹措资 金,按时归还贷款,发生资金困难时,应提前预警,采取必要 措施。 第三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应配合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合理解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融资事项,如有与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集团规定不符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集团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公司财务部、商务部,自印发 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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