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为了方便书记员打庭审笔录更高效,法官和书记员都会鼓励律师把质证意见电子版发到书记员邮箱。有的律师还把签名的书面质证意见交给法官。 但有的书记员发现有书面和电子版材料之后,就不再随着法庭的内容如实记录,而是直接粘贴电子版,或者连粘贴都不做,直接在笔录上打上类似内容——律师:我的意见以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略)。 这导致律师在法庭上想强调的内容没有记录,或者变化的意见也没记上,加上很多时候开庭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开庭笔录就是很关键的证据。即使是让书记员庭后补,效果也很差。 为了防止书记员拿到书面意见就偷懒(大多数不会,偷懒的是个别素质差的),建议:律师朋友在书面质证的首部加上一句“以下质证意见,仅供协助书记员记录,最终的质证意见以当庭陈述的内容为准。”这样能引起书记员和法官对当庭意见的重视,也不会让书记员懈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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