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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同时构成民法上不当得利

 隐遁B 2023-03-12 发布于广东

刑法中的盗窃行为同时构成民法上不当得利

——评(2021)冀0130民初209号

【裁判要旨】未经他人同意,私自使用他人支付宝消费或转款至自己账户,虽然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但是同时构成《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受害人既可以通过刑事程序中的赃款赃物的退赔弥补损失,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简要案情】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9日,原告刘文涛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赵力离婚。后经调解,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出具(2020)冀0130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达成如下离婚协议。原被告离婚诉讼期间,即2020年5月15日上午,被告赵力使用原告刘文涛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在无极县快捷宾馆消费821元,在无极县红霞快捷宾馆消费3715元,为被告使用的1388452的手机号充值话费19.96元,共计消费4555.96元,付款方式为:花呗。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消费的费用共计4555.96元。

【争议焦点】被告赵力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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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赵力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支付宝花呗进行消费后不予偿还,侵害了原告刘文涛合法的财产权益,给原告刘文涛造成财产损失,被告赵力属于不当得利4555.96元,应当予以返还。

【赵律简评】基于同一事实也可以同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在侵害刑事法益的同时侵害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私自使用他人支付宝消费或转款至自己账户,虽然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但是同时构成《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受害人既可以通过刑事程序中的赃款赃物的退赔弥补损失,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现实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挂案不查的现象比较多,为了防止被害人的民事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甚至可能超过民事诉讼时效而造成无法换回的损失,允许受害人先通过民事诉讼救济自己的财产损失,事后再行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

【赵律简介】赵治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金融学学士,湖北红安人,中共党员,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及仲裁、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公司法律顾问。赵治刚律师拥有出众的法律理论修养,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201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向多家企业提供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制定、谈判及相关诉讼活动,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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