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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小经验】民事诉讼合同纠纷司法管辖

 隐遁B 2023-03-12 发布于广东

办案小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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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小经验】民事诉讼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

     最近自己有一个案子,案由是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根据这一条提交到合同实际履行地区法院立案,被驳回。理由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为提供服务即接受货币的一方,综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我可不服气了,加之之前借贷纠纷也因为管辖问题出过错,我详细研究了一下,根据司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分析:

 1. 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属于口头约定,确实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

2. 根据司法解释,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什么是争议标的?如果是指诉讼争议标的作为原告我起诉被告要求退还合同款项,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应该为我方。我查询了一些理论解释,说争议标的应为合同约定标的,即作为合同甲方我要求交付车位,对方要求我支付车位费,那么对方为接受货币一方,所以对方所在地为合同履约地。

3. 我想查查交付停车位是不是交付不动产(大哭),肯定不是,我无法骗自己。

    综上,确认法院驳回无误,合同履约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或者直接适用被告所在地。

     而在借贷纠纷中,管辖权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3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个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致。参照前述思路,争议标的为借贷合同约定标的,接受货币一方一般为借款方,那么合同履行地应该为借款方所在地。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方还款,应当在借款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可是,我遇到的借贷管辖,告诉我们背诵诀窍都不是这样的。查询到: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在该会议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指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接受货币一方有两个含义,一是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二是起诉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一般来讲,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换言之,争议标的不是合同约定标的,是起诉时的争议标的。所以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

     遇到过“拗”的,没有遇到过这么“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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